共享单车的侵权行为及对策研究

1起因:多发的共享单车侵权事件

2016年起,共享单车遍及的各大城市,被称为中国新四大发明“之一,但已经不仅仅是新事物,而是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根据国内移动互联网数据监测机构TrustData发布的2017年Q1中国共享单论文网车行业用户监测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3月份,共享单车的用户数量已经突破2000万,并且仍然以较高的速度增长。

然而,在庞大的用户规模及迅速的增长速度之下,共享单车的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侵权行为,包括公司与使用者之间,以及使用者与第三方之间的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我们从新闻中看见过。听见过许许多多以共享单车为主角的侵权事件,值得关注反思。

2017年1月28日,冯先生从地铁站出站后,通过手机扫码租用了一辆OFO共享单车。在骑行不到100米处遇到下坡,因自行车刹车突然失灵,他连人带车失控摔倒,造成上下唇内外及面部挫裂伤,鼻梁骨折。冯先生将OFO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拜克洛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2万元。目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成都一村民吕某下班回家途中,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单车搬回家,后将车锁锯掉,车身和坐垫喷漆,伪装成自己的自行车使用。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介入调查此案,犯罪嫌疑人吕某对盗窃并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供认不讳。2017年2月28日,该案在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犯罪嫌疑人吕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处罚金1000元。

这两个案例分别反映了不同类型的侵权甚至犯罪行为。本文将对共享单车相关的侵权行为做定性分析,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治理政策措施,提出有效的解决模式。

2定性:共享单车的法律关系

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琳琅满目,黄色的OFO,橘色的mobike,蓝色的bluegogo,数不胜数。市场的优胜劣汰让公司之间展开激烈角逐,如今是小黄“和小橘“占据着更多的市场份额。共享单车以他们简单快捷的使用方式吸引了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类型的多种消费群体。12岁以上的学生。上班族甚至赶时髦的老年人,均可以轻松成为共享单车使用者。只需要缴纳押金,掌握扫码开锁的方法,并且了解简单的消费规则之后,使用者就可以轻松骑车,毫无压力。

理清法律关系是认定各方法律责任的前提。因此,对于共享单车交易行为的定性成为解决侵权事件的首要问题。共享单车在运行过程中,共涉及三方主体:共享单车用户。共享单车平台公司。其他第三人。

这三方主体之间,两两形成关系。按照逻辑推理,这里共涉及三层法律关系:(1)共享单车公司与使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2)共享单车使用者与其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3)共享单车公司与其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前一种共享单车的使用协议而成为具有直接关系的侵权行为主体;后两者之间并没有事先的协议作为联系,仅在发生事故才会发生法律关系,故而是具有间接关系的行为主体。

2。1共享单车公司与使用者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纵观共享单车的使用交易过程,实质上,共享单车使用者与共享单车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合同,达成了租赁法律关系。虽然共享单车的租赁法律关系有别于传统的租赁关系,这并不妨碍法理上对于共享单车租赁法律关系的定性。以熟悉的OFO为例,使用者在客户端注册用户账号,同意服务协议,交付押金费用,通过扫描二维码使用共享单车,与OFO公司之間成立了单车租赁的法律关系。OFO公司作为出租人将共享单车交付于使用者骑行。使用者骑行结束后,通过账户支付给公司一定的费用作为租金。根据合同法内容,出租人OFO公司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尽到审慎。善良管理以及维护保养的义务,同时也有义务向单车使用者提示注意事项。安全骑行事项等。而使用者作为租用人,应当有义务保护所租用的OFO单车。

企业和使用者之间可能会产生一些侵权行为。或者是用户不当使用共享单车,侵害运营公司的利益。或者是企业没有合理运营而侵害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有些用户通过加锁。破坏二维码等方式将共享单车据为己有;有些用户恶意损坏共享单车,让其他用户无法正常使用。共享单车是所属企业的财产,用户只用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任何破坏或者独占的行为都会损害公司的财产权益。严重者,甚至构成盗窃犯罪行为。

2。2共享单车使用者与其他第三人

使用者一旦上路开始骑行,就会与道路上的其他任何人具有一种发生侵权事件的可能性,或者作为受害者,或者作为加害人。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属于侵权责任范畴之列。

共享单车本质上属于一种交通工具,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必然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如果共享单车使用者因为违反交通规则或者故意。过失的原因,导致在道路上伤害了其他第三人,发生侵权事故,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法律责任。

2。3共享单车公司与其他第三人

公司有义务维护共享单车,定期予以检查和维修。如果共享单车因为自身的质量安全问题而导致侵权事件的发生,造成他人损害的,共享单车公司应当与使用者一起承担连带法律责任。3探究:共享单车侵权事件背后的原因

根据上述的侵权责任类型的分析模型,本文将继续从主体入手,探讨侵权行为发生背后的原因。通过这些原因的探究,本文将进一步提出应对的措施和对策。

3。1企业权责不明晰

共享单车的企业应当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范围。企业在法律关系中因为掌握更多信息。更多资源而成为比较强势的一方,具备更多的主动权。因此,企业本身应主动提供更完善的服务,积极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由于共享单车成为城市中的一部分,给城市管理带来新的挑战和考验。企业还需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共享单车的城市治理和有效管理之中。公司是营利方,但不能免费占用过多的公共资源,而是应当反哺于社会。反哺于公众。

但是,残酷的市场竞争之下,企业为了保持成本,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往往以营利为最终目的,而忽视了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比如,小蓝单车bluegogo资金周转不济。面临破产,提高押金,提高使用费。更有甚者,竟然最后公司在破产之际,很多用户无法通过正常渠道退回押金,App上原本的押金退还通道被封锁,技术上无法找回。这导致很多的用户受到损害。

此外,还有企业不积极维修已经损坏的共享单车,或者为了节省成本而提供质量有瑕疵的产品,这就加大了用户在使用时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对于因为质量瑕疵而发生的侵害时间,共享单车的企业难辞其咎,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3。2使用者法律意识不强

使用者应当具有更强的法律意识。一方面,使用者需要明确,其与共享单车公司之间具有的是合同法律关系,准确而言,是一种租赁关系。另一方面,使用者还需要知道,一旦骑车上路,就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证交通安全。

使用者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比如,OFO的共享单车服务协议中第三条用户注册与认证“中对用户资格有所规定,对于未满12周岁或者患有某些影響骑行的疾病,不得使用共享单车。也就是说,OFO公司将某些特殊群体排除在签订租赁服务协议的范畴之外。这一部分群体若仍坚持使用该服务,就是破坏了服务协议的精神,所造成的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3。3政府监管力度不到位

对于共享单车这一新生事物,政府的相应部门还没有来得及布局好完善的治理监管体系,或者正在布局但尚未正式运行。在这样的一个过渡阶段之中,可能会出现政府管理真空之下的安全隐患。

数目庞大的共享单车在城市的各个角落中出现,挤占了公共空间,影响了正常的秩序和生活。但是政府和共享单车的企业。特定领域的管理者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方案,导致乱摆乱放,无人收拾。

企业为很多的使用者提供服务,使用者处于弱势群体的一方,如果发生权利被侵害的行为,往往难以维权。但是政府没有及时出现在管理角色之中,可能会导致危险已经发生,而企业已经破产,使用者只能怨声载道。最为典型的例证就是小蓝单车破产,数以万计的用户损失了押金。

4结论:多措并举应对共享单车侵权事件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梳理清楚共享单车所关涉的侵权责任的类型以及模式,寻找相应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从而构建起完善的法律治理体系,建立起法律逻辑下的全方位治理方案,有效地保障共享单车这一新生事物真正地发挥便利人们生活的作用。

4。1政府构建完善的治理体系:监督与疏导

政府应当发挥好监督与疏导的双重角色。政府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于企业的资质。准入门槛。经营监管方面。同时,政府应当监督企业有效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使用者的安全,保障城市环境的秩序。政府的疏导作用体现在对使用者的普法宣传,帮助使用者提高法律意识,增强维权能力。

共享单车是共享经济下的产物,对国民素质有很高的要求和考验。政府还应当建立并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一方面,推动企业建立完善严格的信用积分,规范使用者的骑行行为并鼓励用户举报违规行为,鼓励更多的使用者也参与到监管当中。另一方面,对于违规的用户,应当纳入政府交通违法平台的信用监管体系之中,对于破坏。违规使用共享单车的用户,可以列入失信黑名单,提高其使用共享单车的成本。

4。2企业强化完备的保障制度:技术与服务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但营利也应建立在完善的保障制度之上。另外,技术是生产力所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应当提高自己的技术,通过技术解决很多可能产生侵权的隐患。

此外,企业作为租赁服务的提供方,应当以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作为使命和责任所在。这需要企业站在用户的角度,多为用户考虑,保障共享单车的行驶安全。

4。3使用者树立全方位的保护意识:权利与责任

共享单车使用者在使用共享单车时应该提高自身的保护意识,不但要多留心注意共享单车公司提供的服务协议中的条款,更是要在使用过程中注意各种附加的服务,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以免上当受骗。比如,实名制认证。骑行路线等是否会存在泄漏个人隐私的问题。

此外,使用者还应当谨记共享单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属性,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骑车前检查好自行车是否存在质量瑕疵,对于有质量问题的自行车及时报修,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共享单车的侵权行为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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