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文章从博弈论的视角出发,分析了诉讼中当事人与法官诉讼行为的选择的收益情况,指出在现有机制之下,司法公信力提升的障碍。并从博弈信号传递的角度,提出了解决的方法。
引言
人是一种社会性的动物,其在一生中总是不停地与他人发生各种各样的交往。发展必需的秩序就是所有这种人的论文网交往带来的彼此间的关系的总和。法律对秩序有很好的维护作用,但并不是只有法律才发挥着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那种认为法律是控制社会的终极手段显然是错误的,在法律之外,大量的社会规范同样影响着人们的交往。法官尽管掌握着司法权,但其同样是社会中的平凡一员,而非游离于世俗生活之外的神,因此司法活动更多地体现着法官与当事人间的互动。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种互动亦可以用博弈论模型进行分析。因此本文研究的进路是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关注司法活动与当事人间的博弈,寻找。分析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各种有利或不利的因素。
博弈论模型的构建
博奕论,又称对策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的相互作用时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的理论。依据是否考虑决策的时序问题,博弈可以划分为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静态博弈不需要考虑决策的时序问题,即参与人选择行动时并不知道对手采取什么具体行动。动态博弈则需要参与人的行动有先后顺序并且后行动者能够观察到先行动者所选择的行动。司法活动显然是一种动态博弈。从参与人了解其他参与人的特征。选择行动的规则和行动的效用的角度,博弈可以划分为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职业的案件代理人,如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经过长时间的职业活动,可以充分了解法官审理案件的各种信息,但就基层法院中多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能只此一次打官司,其无法了解司法活动的各种信息,由此而言,司法活动更多地是一种不完全信息博弈。综合而言,司法活动是以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为常态的。在这种博弈模型中,要达到均衡―――当事人对公正司法的信任,信号的传递是非对称的,也即信号主要是从法官向当事人传递。
在这样的博弈模型中,我们还需考虑中可能影响博弈均衡的信号传递。例如庭审仪式。庭审语言。法官自身的权力。知识素养等。而且应当注意到,任何信号传递可能带来的后果都受特定环境。文化背景的影响。在西方国家,法官在庭前与双方当事人闲聊,一起抽烟,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而在中国基层法院的人民法庭,这种做法也许会起到缓和双方当事人敌对情绪,营造解决纠纷的良好氛围的作用。这种相同信号传递在不同审级法院也可能导致的不同的结果。接下来,笔者将具体展开博弈论下的诉讼行为讨论。
诉讼博弈中参与者的行为选择
在诉讼中,最完美的状态当然是当事人声言法官是公正的,而法官的确在公正的裁判。这种情况下,人人都信任法官的公正,司法公信力毫无疑问将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但现实情况显然并非这种理想状态。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和法官在单纯的互动中往往会不自觉地走进囚徒困境。
在囚徒困境这种博弈形态中,我们设定这样的一种情形,合伙犯罪的两个囚徒被分别关在两个房间内单独接受审讯。每个囚徒都既可以选择坦白,从而招供另一个囚徒;也可以选择抵赖。如果只有一个人坦白,那么这个人就可以免于刑事处分,当局将对另一个人提出指控,并判他入狱6个月。如果两个囚徒都选择抵赖,那么根据法规他们将被拘留1个月。如果这两个囚徒都选择坦白,那么他们将被判入狱3个月。我们将囚徒A的选择收益用a表示,囚徒B的选择收益用b表示,在方格中表示为(a,b),那么他们这种博弈的收益表如下:
从囚徒A的角度看,如果囚徒B选择抵赖,那么他选择坦白的就会得到释放;如果囚徒B选择坦白,那么他选择坦白的境遇也会好一点,总之选择坦白总会使囚徒A能改善自己的处境。从囚徒B的角度看,情况将会是与囚徒A是一致的,由此可见每一个囚徒自己的最佳选择都是坦白,两个囚徒的收益为(-3,-3)。其实他们若能都信赖对方会抵赖并且自己也抵赖,那么他们的收益会更好,是(-1,-1)。但在彼此信息不通的情况下,每个囚徒都只会为自己作最好的打算,而不愿冒险去抵赖,这也决定了他们被判刑入狱的结局。这就是囚徒困境。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问题的关键在于囚徒之间信息传递的中断和博弈的单次性。如果两个囚徒能自由传递信息,互相约定共同抵赖,信赖,双方可以达到-1,-1)的收益;但这仍是不够的,因为在单次博弈的情况下,任何乙方都有可能在形成共同抵赖的共识下背叛对方以追求更好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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