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秀华1宋国伦2
(1武汉华中科技大学湖北武汉430018)
(2华中科技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土地是一种特殊而且非常重要的生产要素,建立并完善土地储备制度是理论和实践关注的热点。从土地储备制度产生的背景出发,解释了土地储备制度的一般内容和运作过程论文网,重点分析了在土地储备制度中的政府定位,政府既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也是土地储备市场的干预者和参与者。
关键字土地土地储备制度政府角色
传统的土地资源配置体制_土地行政划拨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增长,其赖以存在的制度环境和服务目标已经转变,不适应性和滞后性日益彰显。因此,探索土地资源配置的新机制,成为国内土地管理理论和实践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国外,实施土地储备制度(LandBanking或PublicLandBanking),最早出现在荷兰,随后很快被许多西方国家所接受,如欧洲的英国。法国。德国。丹麦。瑞士及欧洲以外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1996年8月上海率先开展土地储备工作,建立了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_土地发展中心,开始了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探索。1997年8月杭州市也成立了土地储备机构,探索通过土地储备为旧城改造。国企改革筹措资金的道路。1999年6月,国土资源部以内部通报的形式向全国转发了杭州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向全国推广两地开展土地储备的经验。到2000年6月,全国已有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山东。湖北等14个省市。70多个城市推行了土地储备制度。至2001年8月,全国30个省共有土地储备机构669家,收购土地15522hm2,已出让土地3885hm2,库存10771hm2,到2001年11月,全国各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已达1002家。有人称此为新的一轮土地GM“。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公共经济学等理论,在新制度建立的过程中,作为新制度的制定者和推行者,政府的作用和准确定位尤为重要。在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应如何定位政府的职责和功能呢?本文尝试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政府在土地储备制度中既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又是市场干预者和参与者。
1在土地储备制度中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
认为国家职能有两个:一是进行阶级统治,二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恩格斯发展了这种思想,政治国家及政治权威将由于未来的社会GM而消失,这就是说,社会职能将失去其政治性质,而变成维护社会利益的简单的管理职能“。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公共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也不可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因此,从国家职能的角度看,国家机关应是公共利益的代表。
以卢梭为代表的契约国家论认为国家是社会契约的结果,集合了全体人民共同要求和共同意志,国家的目的和责任就在于保护人民的自由。生命和财产。福利国家观更认为国家对公民的关心要从摇篮到坟墓“,国家不仅要在政治上保障所有公民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自由,也要实现经济利益分配上的正义。
从本质上讲,国家最基本的特性就是公共“,国家不是为一部分人或者组织而设立的,国家的功能是调节全体公民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政府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机构,必须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其政策和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最基本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公众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政府是受公众的委托对土地产权进行运作,这些决定了政府在代理公众行使土地所有权及衍生出来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权等其它权利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