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零申报的成因分析及管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5812(2017)11-0059-02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定义,零申报是指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既无销项税额也无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论文网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规定,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零申报是指企业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没有发生应税收入,此情况一般存在于未开展经营或者当期有收入但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的企业。

一。零申报的成因及分析

(一)未取得批文或不确定经营行为。工商登记改革后,市场主体虽然办理了营业执照,但由于存在未能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或者尚不确定从事何种经营行为等多种原因,较长时间内没有发生经营行为的情况增多,导致出现零申报,此类零申报属于正常申报。

(二)企?I处于筹建期间。纳税人开业后处于筹建期,但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可以随意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如下: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开展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百分号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因此,纳税人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三)经营管理不善,无经营收入。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市场营销策略不当,产品滞销,陷入困境,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造成长期无经营收入,为寻找商机谋求发展,扭转局面,仍保留证照,形成零申报。

(四)会计利润等于或小于零。当企业成本费用等于或大于营业收入合计,核算会计利润为亏损额,纳税人理解为未实现会计利润作零申报处理。

(五)隐瞒收入。企业当期存在收入,但为了偷逃税款,涉嫌虚假零申报。

二。企业非正常零申报需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

通过上述对零申报成因的分析,因未取得批文或不确定经营行为所进行的零申报属于正常申报,随着批文下达或明确经营行为后企业将进入正常经营模式。企业处于筹建期间,应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费用归集和税前扣除,筹办期结束后正确进行申报。企业会计利润为亏损额,也应进行正常申报,否则会将亏损转移到以后年度申报,人为造成延长亏损可弥补期间,企业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若因隐瞒收入涉嫌虚假零申报,造成少缴税款或偷税,最终将承担法律后果。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第六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百分号以上。

三。长期零申报带来的后果

税务机关会将非正常零申报纳税人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其存在隐瞒收入。虚开发票等行为,要求其补缴当期税款与滞纳金,并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稽查;纳税人为走逃户的,按规定纳入重大失信名单并对外公告,同时利用系统核查受票方“,核查其是否存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恶意串通等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查处,同时将走逃户纳税人直接评定为D级纳税人,并承担相应后果。

对长期零申报且持有发票的纳税人,发票降版降量。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认定半年以上为长期,具体时限以各省。市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同时可以按规定要求纳税人定期前往税务机关对发票的使用进行核查;税务机关通过核查,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采用成本费用公式核定纳税人收入。

四。对税务机关管理企业零申报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分析。宏观上,要从国内外形势。行业。工艺流程。生产技术。规模等开展复合式的梳理分析,尽可能排除合理因素,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形势建立风控模型。微观上,要牢牢把握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重点加强对零申报的日常监管。

(二)整合数据,充分发挥信息的支撑作用。加强信息的对称性审核,充分运用征管系统。一窗式。一户式等信息化系统实施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税收监控。目前的申报系统暂不能实现增值税申报数据与所得税申报数据的对称性审核,给税源管理的准确性增加了难度,建议尽快进行改造升级;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户银行。海关。统计部门等应建立数据交换与互联互通渠道,制定信息交换与数据共享制度,丰富一户式“电子档案信息,实现征管信息互联共享,增强税源管理实效;充分利用数据整合的信息资源优势,为基层税务人员提供全面。直观的信息支撑,提高共享度和实际运用水平,强化比对分析,区分原因,并采取不同的针对性措施。(三)多管齐下,综合运用各种征管手段加强监控。(1)突出分类管理。对重点税源企业。行业进行重点管理,对规模小。业务量少。经济效益不好。固定资产投入不多的外资企业,要控制其用票量。对财务核算不够规范。成本核算不准确的企业,要促进其准确核算,做到征管环节全覆盖。管理过程全监控。税收服务全方位。(2)强化申报审核。建立增值税申报数据与所得税申报数据审核机制。增值税低税负的外资企业,往往也是亏损企业,要加大对长亏不倒的外资企业的重点监控,不断加强月度和季度申报监控。切实把握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重点加强对零申报和长期低税负企业的日常监管。落实责任区管理人员巡查制度,采取不定期实地调查,对企业法人。经营者和财务人员进行约谈,查看生产车间和仓库,调阅账册,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对非正常零申报的原因进行分析,加强评估力度和深度,促使企业规范运作,不断降低零申报。

(四)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制度,加强反避税工作。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大型集团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均将转让定价作为首要税收问题。目前关联企业转移利润主要集中在集团内部企业间的各种往来,具体表现为:(1)高进低出。即以较高的价格向关联企业购进原材料,以较低的价格将产品售给关联企业,将企业利润税前转出。(2)虚列或多列租赁费。即以同关联企业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的名义,将企业利润转移出去,有的实际上并未发生租赁行为。(3)提高佣金费用标准。以高额劳务报酬费。技术咨询费。中介业务费等名义,将利润转移到关联企业。(4)向关联企业融资。与关联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以高于同类业务的利率支付利息,将利润税前转移。目前,反避税工作还是一个薄弱环节,税务人员对反避税工作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不足,业务素质与反避税工作要求不尽适应。税务机关对国际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税务人员缺乏丰富的反避税经验和能力,这些都给反避税工作带来困难。应建立有效关联交易制度,加强反避税工作力度。

(五)合理配置,建立科学完善的奖惩体系。按照税收精细化。科学化管理要求,合理配置资源,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多激励少惩罚,多指导少追究,充分调动税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责任区管理人员处在基层第一线,风险高,责任大,应坚持责任与利益。褒奖与惩戒相结合,按岗位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确定标准,切实解决平均主义。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建立干一事成一事的办事制度。

(六)税务人员应积极更新知识,增强管理力度。部分税务人员开展纳税检查和评估工作还依靠手工账册,对会计信息化特别是ERP系统应用还不熟悉。不熟练,应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相关技能培训。在日常征管工作中税务人员仍存在认识误区,主要表现为重增值税,轻所得税;重税负,疏管理;对重点税源户比较重视,对中小企业管理和监督偏松。一些税务人员过度依赖管理软件和工作流程,没有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实地管理监控力度不够,应转变观念,采取有效措施。

(七)以人为本,进一步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切实加强对责任区管理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经验交流。资源共享。案例分析等工作,做到常态化。制度化。系统化,使之掌握各项税收政策,熟悉行业特点。企业财务制度和财务核算方法,特别要普及日常税收征管中的关联交易知识,使其具有更强的职业敏感性和敏锐的洞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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