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86年第一次提出了要建设具备中国特征的社会保障制度雏形,之后“社会保障”这个词开始在我国被广泛运用。在符合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特点和我国国情的情况下,我国将社会保障定义为:国家或社会以立法的形式,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因为年龄、伤残、失业、疾病、生育和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幸而造成的生活陷入困境的社会成员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来保障这些社会员的基本生活的政策措施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障蕴含的内容广泛,主要包括劳动者在社会中所需保险、救济与福利等保障。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经过立法的形式建设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使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目的是提供一些经济补偿,给予那些因疾病、失业、工伤等因素导致的劳动能力永久或部分丧失的劳动者,使他们可以维持最基本的日常生活,使其具有社会性,源Z自+优尔=文)论(文]网[www.youerw.com、福利性的特点;保障对象是整体劳动者;资金的收纳主要由单位、劳动者缴费及政府赞助构成;主要有五部分构成:医疗、生育、养老、失业、工伤等保险;依法享有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础权益。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公共组织对低收入者(收入在贫困线以下)或因遭遇灾害导致的生活艰难者免费提供的一种无偿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维持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是其基本特征;主要由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出资。
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使整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和思想精神方面得到改善和进步,所提供的各种福利津贴、公共设备和社会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