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政府应当尝试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政府是统治阶级为了形式国家权力,实行阶级统治,维护和实现特定的公共秩序,按照一定的区域划分原则组织起来的管理组织,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而地方政府是管理特定区域内的行政事务的政府单位,权力范围延伸至最基层,是普通民众实现利益的基础单位。“地方政府的只能是指地方政府机关和相关部门,运用法定的公共权力,在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实现区域治理、促进区域社会综合发展的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应发挥的功能。”[1]政府进行社会管理与建设的根本目的应当是实现人民的根本利与广大群众的公共利益。只有为人民谋利益的地方政府,才可以获得民众的认可,并且具备合法地位。中国是我国的执政,其执政理念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可以说,我国的执政与权力执行机关的理念是不谋而合的。但是,由于我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受到传统思想甚至封建思想中“管制型政府”的模式影响,政府以及统治者和管理者一直处于一个高高在上、君临天下的地位,对社会生活的管理建设统治命令多于奉献服务,由此滋生了官僚主义思想、腐败并且低效率高成本等现象,本是“为人民服务”的管理者角色定位错误,忽视人民群众的利益,违背了的执政理念,由此也破坏了社会生活的秩序。在社会管理的过程中,从最近的年代看,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控制着社会的所有资源,包括资金、人力、物力、信息等,拥有无限的权力,由此对社会生活管理中的各个领域和资源进行严格而又强制性地调运和配置。在具体管理上,它讲求计划、控制和监督,把广大的群众和组织当做是它管制的对象。这样的体制在计划经济时期物资匮乏的时代的确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经济不断增长,尤其是改革开放建瓯,加入WTO组织,我国的经济力量快速增长,原先的“管制型政府”模式已经渐渐不适应于当下飞速发展的经济社会,虽然历经改革,却依然有残留的弊端。具体有一下几个方面。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第一,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尚存漏洞。
依法行政是作为依法治国方略在政府等公共部门行政领域的具体用用而被提出来的。具体可以界定为:国家各级人民政府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推行公共行政并依法采取行之有效的举措以保证法律实施的活动。在现阶段,严格遵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行政法的宗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发面还有待完善,否则会严重阻碍依法行政方略的实施,同时也会使群众对政的信任产生危机,更有甚者会对政府的合法性产生怀疑。近年来,我国由于公共部门行政人员在行政执行的过程中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在不断地增长,民众对地方政府违法行政的行为感到不满而造成的群体事件逐年的增长,这些都从另一方面突出了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状况确实面临很大的挑战。
第二,在管理方式方面存在的漏洞。
“地方政府更多地是采用行政专制和经济处罚的手段,没有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以民主法制为基础的社会管理体制。由于受到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一些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习惯于运用行政的(专制)和经济的(处罚)手段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而不善于运用法律的、民主的手段实施管理;因为后者会限制政府权力的使用。”[2]这样做也在结果使得在一定方面变 “公共行政”为“部门行政”, 从而使得政府部门权力利益化,阻碍了政府部门社会管理职能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