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健全集体谈判的利益表达机制 13
2.加强工会在集体谈判中的作用 13
3.推进集体谈判制度的立法工作 14
4.发挥政府的行政监管和支持保障作用 14
5.要解决管理者的工会会员身份问题 14
五、 结论 15
致 谢 16
参考文献 17
中外劳动关系的集体谈判制度困境与思考
摘要:总的来说,在我国,集体谈判制度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集体谈判的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由于缺乏法律和制度的约束,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多发,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集体谈判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但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面临着很多的困难和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在集体谈判方面的经验,吸取教训,不断完善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并使之真正发挥作用。基于这一目的,我会通过本文的叙述,将中国的集体谈判制度与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做一个简要的比较分析,以探究中国集体谈判制度的改善与实施。
劳动关系是一种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资本与劳动的合作共赢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计划体制下的劳动用工制度被市场化的劳动关系所取代,劳方与资方的不同利益诉求得以彰显,由此引起的劳资冲突也日益显现。面对当前中国劳动争议大幅攀升的事实,探求一套有效的劳资冲突治理机制,化解劳动关系中不同的利益诉求所引起的劳资冲突也就成为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
一.集体谈判制度的起源
“集体谈判”这一术语由英国学者西德尼•韦布(SudbetWebb)和比阿特丽斯•韦布(BeatriceWebb)首先提出并开始使用。韦布夫妇在其研究工会和集体谈判的代表作《产业民主》(1902)一书中指出:“在无工会组织的行业,劳动者个人无论在寻找工作,还是接受或拒绝雇主提供的就业待遇时,除了考虑自身所处的紧急状况之外,并没有与其同伴进行交流。为了出卖劳动力,劳动者个人不得与雇主进行艰难的个人交涉,但如果工人团结起来,推选代表以整个团体名义与雇主谈判,其弱势地位将会即刻得到改变。雇主也无须再分别与每个雇员签订一系列的个别劳动合同,而只要签订一个能够满足集体意愿、规定集体劳动条件的协议即可。根据这一集体协议所确立的准则,从签订之日起,所有特定群体、特定阶层、特定等级的人员都要遵守该协议。”这一论述阐明了集体谈判制度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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