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德国
德国的社会救助十分有特色,德国的社会救助分为两种,对于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实施不同的保障方法,对高龄,残疾等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实施的救助标准液比其他一般的低保家庭高出30%,这种“量身定做”的救助模式对于不同需求的困难家庭提供了不同的保障标准,做到因人而异。而德国的社会救助还首创了社会保险制度,用保险的形式来在事前预防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让低保家庭做到“自保自助”的救助模式,这样的救助模式能够最大的发挥政府的主观能动性和民间居民的互动模式,强调了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雷璟程(2011)
4.加拿大
加拿大的社会救助体系很完善,形成了纵横交错的社会救助网络。纵向说来,形成了联邦政府、省政府、市政府、社区等服务链,横向看来,有四个平行的渠道为民众提供服务,一个是主流的社会的专门援助机构,第二个母语救助体系,如对华裔移民提供汉语服务,第三个就是以教会为主题的慈善机构。这些社会救助都是公益的,不收取任何费用的。
(二)国内城市低保制度经验
自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改革的大环境下,就必然会有大量的国有,集体企业的职工面临着下岗的危机,对社会的稳定有一定的不利因素。那么面对这样一个民生为题,我国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已经无法满足这个需求,那么根据国际惯例,社会救助就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够为城市居民在最低生活上提供保障,能够有效的环节社会矛盾,于是,我国就开始着手建立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形式需求的社会救助制度。
自1993年6月在上海宣布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便拉开了中国社会低保制度的序幕。这个时期是低保制度在上海的试点阶段,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到1995年上半年,相继有6个大中城市也建立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后的一段时间,中央民政部门这个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大力度的有组织的推广,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的步伐与我国各城市的市场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进度是基本一致的,它的建立符合了当时的需求,是十分有效的。到1997年全国三分之一的城市开始实施这个社会保障制度,慢慢的将这项措施推广到全国的所有城市。
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的各个城市推广完成后,国家对于这个新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也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和改革,解决了低保资金的问题,增加预算,各级民政部门开始着力抓城市低保工作的方方面面,经过一定时间的探索研究和实践下,使得这个保障制度由单一到多元,开始扩充到低保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范围由小至大,水平由低到高,建立专门的部门,也开始有专业的社会工作方面的人士加入到这项工作当中,相对以前已经有了一定的进步。这个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渐走向正轨,对于低保家庭的救助工作也慢慢的提升。城市低保制度的建立到如今已经15个年头,这些年来,其发挥的巨大作用也是无容置疑的。
(三)以往研究的评述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政府主导的一系列城市反贫困政策中最核心的一项,它强调的是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对贫困者的外部支持,向他们传递最基本的物质和服务福利。保障低保家庭在家庭生活方面取得一个基本的物质保障,但是随着社会的慢慢发展,物价的一步步提高,在就业,健康,子女教育,子女关系等生活的方方面面,城市低保家庭的家庭生活开始面临一系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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