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的地位不高,不利于监督权力的行使。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体现着监督权力对执行权力的制衡效果,需要监督主体有着相对独立的地位和强而有力的监督力度。但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在实际的监督过程中,由于自身存在的依附性使得独立性不够,主要体现在人、财、物都会不同程度的受制于监督客体,没有自己应有的独立地位,缺乏制约、监督力度,从而难以施展监督权力。例如,行政机关系统的内部监督中,就存在类似的问题。就行政监察机关而言,其自身是由本级政府来领导,可是监察机关又有权力和义务对政府进行监督,在这种被领导的情况下,就很可能会有很多地方受制于政府,长此以往,监察人员只能把监察过程流于形式,造成监督无力的现实。因此要想真正做到铁面无私、实事求是的监督,就必须赋予监督主体相对独立的监督地位,这样才能从根源上减少监督人员的“弱监”、“虚监”等现象。

4.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之间协调合作不够,不利于整体监督的发挥。公共政策监督主体作为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他们之间的应该要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的,然后一起促进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整体功能的发挥。但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就是,各监督主体只依据自己的监督权限、方法和程序来进行监督,不去主动和其他监督主体联系、沟通、协调以及合作,忽略了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整体监督力度的实现。例如,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之间就存在不合作的情况,两个部门对于监督的形式、方法有着不同的规定,在监督的过程中又不相互交流,造成实际监督过程中出现重复监督的现象以及无人监督的情况。因此,当务之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急就是建立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使得各主体之间起到互补功能效果的监督手段和权力资源可以最大限度的利用起来,实现整体功能的发挥。

(二)我国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在政策执行监督中存在的困境

1.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中的地位不高。在我国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都是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中的组成部分,可是他们的主体地位却没有得到真正的重视。(1)人民群众的监督主体地位没得到重视。人民群众作为国家的主人,是绝对有资格参与到公共政策执行的监督之中的,可是“官本位”思想的盛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一味的把持者公共权力,在政策执行监督的过程也不重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把人民群众的监督地位处于架空状态;(2)社会组织的监督主体地位没有得到重视。社会组织也就是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简而言之就是独立于政府以外组织。在我国的社会组织地位远不如其他西方社会组织,在实际的监督过程中,不仅监督信息的获取困难,而且监督的地位还受到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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