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的不足
(一)我国现行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立法有待完善
地方性法规不统一。目前,中央已经出台了《意见》,对很多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是一些规定可操作性较弱。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了相关管理规定,这些规定与规定之间又有所不同。例如:对辅警人员的定义,《意见》中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规定职责和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后勤、志愿者、群防群治力量不纳入范围。此规定实际操作模糊,具体到地方,苏州市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包括“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特勤、文职人员”,而大连市只是笼统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身份”。警务辅助制度确立的基础是概念的界定,概念将影响一系列的制度设计。
《意见》部分内容尚待完善。《意见》的及时出台无疑为我国警务辅助人员的很多问题做出了回答,但是也存在诸多不足。第一,警务辅助人员的概念界定比较模糊,使用“文职”和“辅警”两个词来包含警务辅助人员群体不当,一方面,概念模糊并不能起到清晰界定的作用,另一方面,此定义有犯了循环定义逻辑错误的嫌疑。第二,辅警人员的管理有交叉,规定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而实际上辅警的管理分工并不明确,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能管,掌握财政的单位也能管,出现了“使用者”都能管的现象。第三,保障救济没有规定,只规定了各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保障工作,如果有部门没有落实保障,也并没有监督体系保证落实保障制度。
(二)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管理机制不健全
1。人力资源的管理任重道远
辅警人员的招录机制不统一。目前,由于辅警招录机制的不统一,造成了一些不良现象。招录主体不统一,有政府部门组织的,有公安局组织的,有劳务派遣的,造成管理分工交叉;招录标准不一致,在省会或一线城市,辅警的招聘一般会有一套较为合理的竞争选岗标准,但在地市及以下单位,存在招录标准不统一,有的只有笔试,没有面试;有的只有面试,没有笔试、体能测试。
辅警人员的培训机制不完善。当前辅警管理制度缺乏常态化的培训机制,导致辅警人员执法素质参差不齐。辅警人员被招录后,大多数地区做到了入职培训,但是培训过于形式化,往往不能达到岗前培训的目的。在入职后,由于辅助公安工作需要及时更新执法理念、法律知识、警务技能,贯穿辅警人员职业生涯的培训更不能少,辅警参与一些大型活动的执勤、职级晋升等,还需要针对具体情况对辅警人员进行相应的专业培训,但是,我国目前的辅警培训体系还没有涉及到这方面内容。在辅警培训机构的资格上,大部分地区没有对培训机构进行资格审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辅警培训的效果,延缓了辅警培训机制正规化进程。
辅警人员的晋升渠道不畅通。目前的辅警管理机制虽然对职责分工做出了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同一岗位的辅警,并没有职级、层级划分,《河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中将层级晋升分为岗位层级晋升和职位层级晋升,使河南省辅警层级晋升有了依据,但是,据了解,全省内并没有明确实施此规定的单位。辅警人员晋升渠道不畅通,辅警职业就没有良好的发展前景,队伍就会流动性大,人才流失,不利于辅警队伍稳定性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