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字典》的部首基本上从造字法着眼,一般把同一形旁的字归为一部,包括变形部首在内,如“刀”部包括“刂”,“火”部包括“灬”。有的部首同实际字形不一致,如“阝(左)、阝(右)”就有左“阜”右“邑”之说;带“辶”的字在“辵”部等。

《辞海》的部首从实际字形着眼,同一形旁的字不一定归为一部,例如同形旁“刀”的“劈、刊、辨”,分别属于“刀”部、“干”部、“辛”部;把变形部首另列出来,例如“人”、“亻”分为两部,“阝”、“辶”也作部首。实际上偏旁和部首并没有冲突,只是着眼点不同,但是许多语文教师通常会混淆这两个概念,把偏旁和部首混为一谈。这在识字教学中是不可取的。

在语文识字教学过程中,有些字的部首是很出乎意料的。例如,苏教版一年级上册语文教材第66页的“贼”,教师这样教学:“贼”是贝部,表示钱财的意思,可以理解为贼偷钱财。但是“贝”的本意并非钱财,而是贝壳的意思,那么 “贼”,是偷盗者,偷盗者和“贝”有什么关系呢?并没有关系,是教师在字理的认识上出现了偏差。在许慎的《说文解字》中明确写出:“賊,敗也。从戈、則聲。”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贼,应是戈部,而并非贝部。虽然“贝”作为“贼”的偏旁并没有错误,但是教师牵强的解释必定是对字理的曲解,对学生的发展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3.3曲解字理

字理识字教学法的创立无疑是识字教学的重大突破,它运用汉字表形表义的特征,将汉字的一笔一划的意义生动形象地展现出来,吸引学生的兴趣,提高了识字效率。然而,不少教师,为了一味追求识字效率,将一些字的字理牵强附会地教给学生,一方面会加大孩子的记忆负担,另一方面,孩子也会在思维中产生混淆,错字、别字的出现率也会大大提高。

例如,笔者在淮阴师范学院第二附属小学见习时,一位语文教师在上《“黑板”跑了》时,这样解释“考”的意思:

师:(先写出了“考”字,再在“考”字旁边写上了“试”、“查”)“考”,在我们日常学习生活中很常见,平常做的试卷就是考试,有领导来听课就叫考查。这些就是“考”的意思。

然而,许慎的《说文解字》中这样解释:“考,老也。从老省。”可见,“考”在古代不仅仅指考试、考查,它的本意指的是年纪大的人,所以古有“考妣”之说。虽然老师试图用展示“考”字并组词的方式,和运用日常生活中的事例的来解释意义的方法使学生记住“考”的意义,但是他因顾形思义,过分追求字理,从而作出牵强的解释,犯了缩小字义的错误。

再如,对“乌”字的教学,教师从熟字“鸟”着手,告诉学生:“鸟儿失去了一双眼睛,眼前一片乌黑。”“乌”在《说文解字》中这样解释:“孝鳥也。象形。”这才是“乌”的本义,孝鸟就是乌鸦,只是因为一身黑羽毛,后来才引申为乌黑的意思。教师虽然勉强地将“乌”和“鸟”结合在了一起,但是如此地牵强附会,明显抛弃了“乌”作为乌鸦的本意,犯了顾形思义的错误。

可见许多汉字的字理,随着时代的发展,意义也或多或少地改变了一些,在教学过程中,虽然这种存在认知偏差的识字教学取得了较好的识字效果,但也只是表面上的效果,对于其中的伪科学性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教师应该建构科学准确的汉字字形与字义的字理关系,教授给学生准确的字理知识,从而才能提高学生的语文学科的文学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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