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金融监管权衡理论
金融监管权衡理论认为在金融监管中,政府干预失败与市场失灵的情况可能同时存在, 这无疑要求人们需要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Vishny, Hay和Shleifer,1998), 以实现社会福利值的最大化。该理论通过一定的机制, 既可以规避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获取超额利益,只是适当干预,又可以发挥市场非官方监督机制, 免于政府侵害。Kaufman(1996)认为金融监管机构在支付高监管成本后,并没有完全根除金融机构的各种经营风险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的总系统风险。目前大部分学者都倾向于政府监管与市场约束有机结合,以实现金融稳定发展和监管效率的提高。金融监管的权衡理论主要有一下两个观点:一是需要增加金融监管机构的适当独立性, 降低其被银行捕获和政府利用的可能;二是需要提高非政府监管的积极性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