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28
致谢. .29
参考文献30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针对我国的股息红利政策,业界学者一直各执己见,存在着极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股票红利属于再投资范畴,理应取消红股所得税或者差别对待;也有学者认为股东们自己注资成立的公司,每年公司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拿出一部分净利润分给股东时股东们还要再交个人所得税,所以股票红利税属于典型的重复征税,呼吁完全取消;另外,也有部分学者认为需要更为广泛地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对资本利得也应征收所得税。基于这么多的不同意见,研究中国股息红利税收政策问题成为了我国现实中迫切的需求。论文网
我国证券市场中实行的股利所得税税收政策之前共经历了三次重大的改革。第一次是在1993年7月21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即国税[1993]45号。对于持有海外股和B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这些企业和个人从发行该海外股或B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即将股票股利纳入了股息红利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里;第二次是在1997年12月25日,国税发布[1997]19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即在实际操作中对股票股利进行纳税;第三次是在2005年6月13日,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财税[2005]102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同时为了有效规范上市公司发放股利行为,2001年证监会规定将现金股利实施作为上市公司再筹资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文献综述
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财税[2012]85号,宣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国家将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股息红利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政策如下: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个人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针对这一政策契机,本文将借鉴事件研究法分析此次政策的实施可能对投资者产生的影响,分别分析此次税改实施前后市场对发放现金股利的反应并对两者进行比较,并推测该政策的实施效果,提出相应建议。
1.2 研究内容及结构
针对财税[2012]85号,本文借鉴事件研究法,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定量分析同定性分析相结合研究此次股利税改对我国沪市A股市场投资者的影响,并分析此次政策的效果和我国现行股息红利所得税制度的适用性与合理性。由于并非所有股票都发放股利,因此只针对发放现金股利的公司股票进行研究。在研究过程中,还将涉及到统计学、计量经济学、Fama-French三因子模型等理论并应用Excel、Eviews及SPSS等数据处理软件。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