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带来的变化
一。前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14年3月13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以下简论文网称CAS2〔2014〕)。
新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本文通过对比CAS2〔2006〕与CAS2〔2014〕,阐明了两者之间的不同,并结合案例对其进行详细的解释。
二。长期股权投资适用范围的变化
CAS2〔2014〕明确给出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将原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这点表现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对长期股权投资范围进行重新划分,也是适应风险管理要求的表现。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性质的投资,投资方承担的是被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投资方更多的要承受资产价格变动以及被投资方的信用风险。不同的风险自然有不同的风险控制措施,当然也要在不同的会计准则中进行规范。
三。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变化
CAS2〔2014〕规定企业合并方式下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对于初始直接费用不再区分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而是统一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抵减当期收益。
另外新准则规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性质的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不再区分是否在活跃市场有公开报价。能否用公允价值可靠计量,而是一律作为金融资产进行计量,也就是将其纳入到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核算范围。
四。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变化
CAS2〔2014〕明确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也就是说投资方获得的股利,仅作为投资收益处理,不再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另外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因为新准则下无重大影响的权益工机具投资,没有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所以也就谈不上投资成本的权益法调整。
五。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新准则中并没有明确要求母公司在编制合并采取报表时,对原成本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事实上无论是否进行调整,都不影响财务报表的合并与编制,影响到的只是企业的各种财务指标,因而企业就有空间能够根据自身的目标,选择是否进行权益法调整。
六。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
关于披露问题,财务部最新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适用该准则,而不再进行单独规定。
七。案例分析
2014年7月1日,甲公司从股票二级市场购入乙公司发行的股票100万股,占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5百分号,以银行存款支付买价2000万(含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40万元),手续费10万元,对丁公司无重大影响,丙公司将该股票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追加投资3000万,能够对乙公司重大影响,当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为3000万。则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2014年7月1日购入乙公司股票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1960
管理费用10
应收股利40
贷:银行存款2010
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追加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6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196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40
银行存款3000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40
贷:投资收益1040
新修订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带来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