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作为宏观调控的部门,不仅负有财政服务的职能,更负有监督的职能。新会计法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的职责,贯彻会计法是政府赋予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如何依据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强化会计的监督,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确实是一项重要课题。
(一)存在的问题。法制观念淡薄。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单位负责人财务意识淡薄。他们认为单位的会计事务应由会计人员负责,无需了解那么多的会计业务。只要把单位的管理好,干部职工利益有所保障;在政策上没有大问题即可。至于为了本部门的经济利益目的,在会计上做点小动机,改变资金用途。改变科目计量无妨大碍。由于单位负责人潜在意识中放松了对会计法的学习,因而对会计人员,会计工作不支持。不关心,轻财务管理。为了小团体的利益,任意改变会计核算办法改变会计科目的使用,对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知之甚少;对于如何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没有建立起一套与自己职责相适应的内控审核制度。二是执行层次,即会计人员缺乏对依法进行会计核算重要性的认识,对财务活动轨迹的核算和反映不够及时。准确。真实。
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法制观念的淡薄。会计人员隶属单位负责直接管理是不规范会计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新会计法颁布以来,一些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主管至今尚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处罚表示不理解,法律意识模糊。在他们看来,对按规定应补缴未缴的税款和受到相应的税务处罚是可以接受的,对违反财政监管行为所受到的处罚似乎难以接受,对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更无法理解。在实际工作中,尚有部分单位对财政部门的处罚规定置之不理。对应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迟迟不见行动。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得不到充分的履行,单位对法制意识的淡薄可见一斑。
(二)解决对策
原始凭证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最基本证据。取得和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也是保证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关键。因此财政部门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是经济活动依法进行的重要环节。
1。财政部门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所谓不其实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记录的事项与实际经济业务不符,是一种虚假的凭证;所谓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所表述的事项与经济业务是相符的,但经济业务本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会计人员应通过监督原始凭证,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制止。纠正和揭露经济业务的违法违纪行为。
2。财政部门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所谓不准确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没有准确的表述经济活动真相,或在文字上。数字记录上发生差错等。所谓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是指凭证上的文字说明。有关数字没有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填写齐全。所以会计法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只要求退回进行更正。补充,而不是不予受理。
财政部门在审核监督原始凭证时不要因为第二种情况出现的问题较普遍,而忽略了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大项经济业务要审核监督审批程序,是否经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是否报财政部门备案通过,是否是单位正常业务工作的需要,有无超出单位业务范围之外的经济活动。
(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是法律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一项重要权力,要明确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不能讲情面或有后顾之优,应坚决依法制止和纠正。
(3)会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单位领导人对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负有责任。这对于审核监督原始凭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即要坚持单位领导人一支笔“审核签字制度。
(4)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无挪用。截留或改变资金使用性质的问题。
(5)审核财务支出的内容有无变通。虚报冒领的问题。
(6)审核是否有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问题。
(7)审核是否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给真实。正确的供应商。
只有加强对财务收支监督,加强对各项资金的监督,只有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对单位收支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才能堵塞漏洞,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发生,提高财政监督的监管力度。
[1][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