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由于市场。产品等一系列因素,企业为了扩大市场份额,经常采用一些特殊的销售方式。如买一赠一。分期收款。以物易物。以旧换新。以抵债等。下面就上面这些购销方式的会计帐务处理做一些解释:
一。买一赠一:
例:A厂采用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甲产品1万件,产品销论文网售收入为20万,销项税为3。4万元,同时赠送乙产品1万件,市场价为2万元,成本为1万元。
对于这个例子,我们主要是要确定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征收增值税“。企业赠送的产品要么是自己生产(包括委托加工),要么是购入的,其进入企业的时候,必定带来进项税,如果其减少,不产生销项税,那么其原进项税就不能抵扣,而赠送行为是销售行为,因此必须计算其销项税额,用于抵扣其原进项税额,否则,可能出现用其他货物的销项税额抵扣赠送货物的进项税额,这不符合增值税原理。如果赠送行为不征税,企业就可以相互利用赠送逃避流转税。
销项税=20X17百分号+2X17百分号=3。4+0。34=3。74万元
营业外支出=1+2X17百分号=1。34万元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23。4万元
营业外支出1。34万元
贷:销售收入20万元
应交税金_增值税_销项税3。74万元
存货1万元
二。分期收款销售:
分期收款是企业销售方式的一种。其特点为:销售的产品价格较高,收款期较长,收取货款有一定的风险。会计制度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产品,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实现。根据〈消费税实施细则〉第八条和〈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合同规定收款日期的当天。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会计制度中产品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相同。
例如:A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汽车。销售汽车1辆,售价20万元,分五年收回,每年收20百分号,汽车成本为15万元,增值税率17百分号,消费税率5百分号,其帐务处理如下:
1。发出汽车: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15万元
贷:存货15万元
2。按合同收到一期货款:
销售额=20万元X20百分号=4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4X17百分号=0。68万元
消费税=4X5百分号=0。2万
借:银行存款4。68万元
贷:销售收入4万元
应交税金_增值税_销项税0。68万元
借:销售税金及附加0。2万元
贷:应交税金0。2万元
3。结转成本
产品销售成本=15X20百分号=3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3万元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3万元
以后各期货款的收回,按分录的2。3步骤进行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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