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度
2000年9月7日,财政部和监察部联合签发了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要求以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有政府授权收费和有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为重点,继续推行会计委派制度。
会计委派制是由上级部门直接向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委派主管会计或论文网部分会计人员,为被委派单位进行会计业务服务,并代表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的一种制度。实行会计委派制后,由于会计人员的人事管理等不受(或不完全受)接收委派单位的制约,会计人员就可以相对独立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可以消除由于坚持原则。维护财经纪律而可能遭到的打击报复,从根本上解决会计监督的弱化行为。
一。会计委派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矛盾突出
委派会计是以政府或由其委托财政部门直接向会计核算单位派驻会计人员,委派对象大多是单位的主管会计。出纳,它意味着原来的会计机构中的人员不再属原单位,而是属于政府或者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由原来的内当家“变成政府的大管家“。然而单位领导一般都不情愿将自己单位的收支大权交由别人管,他们把委派会计视为外来人员“。异己力量“,产生戒备心理,容易造成委派会计被孤立。工作效率低下等现象。
(二)受委派人员的积极性不能被充分调动起来
第一,虽然许多试点地方明确受委派会计人员是代表政府,负责确保该单位的财务收支平衡,监督该单位正确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会计法。但受委派会计不是正式财政干部,没有成为公务员,使受委派会计在工作中腰不直,气不壮“。
第二,实行统管统派必然使管用脱节,影响会计人员正常晋升。受委派会计人员对受派单位来说只能算是个编外人员“,如果在会计管理机构得不到提拔,那就很难在被委派单位得到提升,这使委派会计升迁机会相当少。
(三)委派会计的职责权限没有落到实处
第一,权限界定难。由于被委派单位之间的情况差别很大,不可能也不现实从上至下用一种绝对统一的标准进行规范,同时委派会计需要哪些权利,权限规定多大为宜,以及与被委派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关系等方面也难以把握。
第二,执行难。在实际执行权限中还有一定难度,在行政负责人开明一些的单位,执行就好一些,否则难免流于形式。
二。完善会计委派制度措施
(一)健全委派会计与被委派单位之间的协调机制
在处理委派会计和被委派单位之间的关系上,应注意做好以下几点:一是积极与被委派单位进行沟通,形成在委派会计与单位主要领导之间,既职责明确,又相互协调。配合,既相互约束。制约,又同心协力,既有一定的独立性,又有共同的目标。委派会计不仅仅是对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控制,还要充分发挥专业知识,想单位所想,急单位所急,帮助其管好钱,理好财;二是在坚持财务制度的同时,又能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灵活进行理财,并从财务角度提出合理建议;三是遇到问题和矛盾时应主动与单位领导协商,力争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只有这样的协调配合,寓监督于服务之中,才能共同改善和加强财务会计管理。
(二)建立委派会计考核奖励机制
第一,实行委派会计量化考核制,严格业绩考评。考核的内容包括遵守会计制度。职业道德。工作业绩。业务技术水平。廉政等方面的情况。会计管理机构每年对委派会计考核1到2次,对考核优秀的给予业绩肯定和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就地解聘。
第二,出台对委派会计提拔任命的政策。比如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委派会计,应当向组织部门提出晋升。晋职建议;所有单位提拔分管财务的领导时,必须向会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会计管理部门提供候选人,再经组织部门考核合格后履行正常任用手续。
(三)明确委派会计的职责权限,强化会计管理职能
第一,加强财务收支审核把关。把财务收支由上而下“(领导先审批后报账)变为由下而上“(会计先审核把关后领导审批报账)的审批方式。如工作人员出差完毕,到会计那里冲账,应先把差旅费用票据拿来让委派会计审核把关,经确认符合财务规定票据后再让领导审批[3]。
第二,重大经济活动参与决策。诸如单位对外投资。购置大型设备。预付大额款项等,委派会计应参与决策,与行政负责人实行联签制度,这对委派单位现在和将来会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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