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进一步深入的理解企业会计制度,同时结合企业日常的报税工作,有必要将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进行比较,找出处理的差异,对理论理解和实际操作都大有益处。
关键字企业会计制度税法差异比较
1资产折旧。摊销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1。1固定资产的差异
论文网1。1。1折旧年限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经理会等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税收政策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低于上述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1。2折旧方法
新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表中予以说明。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中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计算原则上采取直线折旧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1。1。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2002年12月31日前的税收政策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2003年1月1日后的税收政策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1。1。4资产评估增值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
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已按评估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计算申报年度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可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须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1。2无形资产的差异
1。2。1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和外购商誉
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期内摊销,计入管理费用。2002年12月31日前的税收政策规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和外购商誉的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从2003年1月1日起,税收政策规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1。2。2摊销年限
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1。2。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会计制度规定,特许权费收入包括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及专门技术等方面的收入。其中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部分,应在这些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时,确认为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部分,在提供服务时确认为收入。
税法对无形资产使用费收入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可以借鉴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的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这里将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视为一种租赁费收入。对于使用费收入,税法要求按合同的有效期分期确认收入,这基本和会计的规定是一致的。但税法不区分是否提供后续服务,一律按使用期分期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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