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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会计信息造假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 以上5%以下的罚金。”也就是说,在当时推测出“绿大地”及何学葵可能最多受到1731万元的罚款,与处以5年的判刑,但何学葵当时持有的股票市值却有八亿多。高额的收益与低廉的风险相比,在面对如此有吸引力的诱惑时,人难免会存侥幸心理,最终选择铤而走险。而且,从最后的判决也可以看出,惩罚力度是有多“轻”。2011年12月2日,“绿大地”被认定触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定这一罪名的依据是其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需缴纳罚金400万元;对其前董事长何学葵、前财务总监蒋凯西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400万的罚款最终将由所有股东承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表示:“欺诈上市的判刑有越来越轻的趋势。当年红光实业的造假者被判三年,是实刑。最近通报的江苏三友涉嫌欺诈发行,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责任追究得不够,造假就没有什么成本。”
    (三)缺乏内部监督,内部控制不力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
    虽然“绿大地”在201O年年度报告中,对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地描述,并提出了诸多整顿办法和建议。但从之前“绿大地”2008年和2009年的年度报告中可以发觉,有关内部控制这个方面的问题,无论是董事会、监事会还是管理层对自身的评价虽不是完全满意,但大多数也都自我感觉良好,提出的改进建议只是停留在表面,并没有具体指出哪里存在问题或提出实质性的整改措施。由于内部控制制度在设立之后,在一段时期内会存在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可见“绿大地”内部控制的问题出现已久,只是内部监督作用甚微。
    另一方面,“绿大地”的内部治理结构也存在一定的缺陷,由于现代会计制度规定所有权和经营权必须分离,依靠内控机制的帮助成为了公司外部股东保护自身利益的途径之一。“绿大地”前董事长何学葵掌握着公司约30%的股权,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出现“一股独大”的现象,造成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形同虚设的现象,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根据资料显示,2009年“绿大地” 的独立董事郑亚光都亲自参加了董事会,董事会的召开次数为9次。2010年召开的次数是18次,郑亚光亲自出席16次,另两次不能出席的情况也有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既然他亲自参加了这么多次的董事会,那他为什么在会议上从未提出过反对意见或是弃权呢?据了解,郑亚光是一位拥有过硬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独立董事,以他的专业能力和从业经验不可能发现不了公司存在各方面的问题。对这一行为的解释就可能是他在其位不谋其职,对公司的关注不够甚至是没有关注。特别是对“绿大地”多年来建立关联公司用来虚增资产、收入、利润的行为也是一言不发。除了郑亚光以外,2011年之前的其他三位独立董事也没有对公司的不正当行为提出过任何反对意见。这种“一股独大”的股权分布和无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显然直接纵容了“绿大地”的欺诈行为。五年间,由“绿大地”控制的关联公司有将近30家,其中大部分公司的公章只由一个人保管,有近百张捏造出的银行单据暗藏在公司账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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