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绿大地,股票代码:002200)上市之后一直受到许多证券商追捧,然而这家“明星”公司在上市后短短三年时间就因为涉嫌信息披露违规遭到证监会立案调查。证监会于2010年3月因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对其进行立案稽查。行政调查发现,公司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3]。
3.2信息披露不充分
由于涉及内部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有些上市公司对会计信息不做全面的披露,采取一种回避的措施,故意隐瞒夸大某些事实,甚至对公司的重大决定不予及时公开来误导消费者。具体表现为:有相互利益关系或者交易的企业,虽然有会计信息的披露,但是仍然不够充分;对企业的偿债能力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对企业应付账款或者负债等进行隐瞒。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企业偿债能力的揭示不充分。 第二,获利能力的信息披露不充分。第三,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不公开会计信息。文献综述
例如:2014年6月17日哈慈股份有限公司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其控股股东哈慈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度累计占用公司资金5.9亿元,年末余额1.03亿元的尚未归还;该公司关联方哈尔滨天业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2003年度累计占用公司资金26亿元,在2003年度的关联交易已达到8.4亿元,占哈磁股份2002年底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10.8%,对此重大事项,公司既没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而且也没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4]。
3.3会计信息得不到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也为了企业内部的操纵和交易提供了时机,这无疑会对投资者的利益形成了损伤。这就要求企业自觉地及时地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但是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都不这样做,甚至采取消极态度、延迟披露信息,如果没有在法定时间正式向投资者披露会计信息,这将为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提供机会,从而间接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我国证监管委员会在2007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其中准确叙述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及时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等。文件中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反复的强调,由此可见其在会计信息披露中的重要地位。
例如:截止2014年8月31日湖南国光瓷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当中涉及了51228.31万元(占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3724%)没有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总额为75589.31万元,2004年8月31日,该公司股东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其关联方占用该公司资金共21221.15万元,9月30日,此公司涉及诉讼事项高达18起,涉及金额达到32973.41万元,其中涉及2321.676万元(占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2.49%)的诉讼,而且如此重大关联交易并董事并没有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也没有履行监督职责,并且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5]。
3.4信息披露不规范
信息披露的当事人应该依照法律制度公开完整充分地公开全部法定项目的相关信息资料,不允许有短缺和遗漏。我国证券法律允许上市公司自行决定是否公开与商业机密有关的重大事件,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基础上,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还强调,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不利于公司股票价格的信息,但是又有助于投资者做重新选择的重大事件,如上市公司涉及参与诉讼、仲裁事项等。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对公司的财务信息有帮助的披露过多,而那些不利于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又不充分[6]。 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