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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目标企业的选择对纳税的影响
    在新税法出台前,企业常常选择低税区中的目标公司,采用转移定价方式,利用高税区与低税区的税收差别使高税区成本上升利润减少,低税区则相反以达到集团总体税负减少的目的。然而新税法的颁布对转移定价以及外国避税做出了限制,将其税收筹划的空间大大缩小,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优尔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在并购活动中,若被并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被并购前的亏损可用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不可以用并购方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若被并购方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则并购后的新企业可以以其经营所得弥补亏损。
    并购企业选择亏损企业作为并购目标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并购方必须在目前以及今后可预见的若干年内有足额盈利;②目标企业以前几年累积大额亏损,预计今年内扭亏无望;③并购后企业以总收益计税;④被兼并企业必须取消独立纳税人资格。
    (3)支付方式对纳税的影响
    不同的支付方式会导致不同的税收待遇。一般来说,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股票支付以及混合支付。
    现金支付主要有两种:现金购买资产和现金购买股份。两者在税负上又存在很大的差异。若并购方在应税收购中以现金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目标企业就要确认应税收益或损失,并就其缴纳企业层次税收。此外,公司股东还必须为其从目标公司收益中取得的清算收入缴纳税款,也就是说,以现金购买资产方式产生了双重征税:第一次是以公司名义;第二次是以清算分配名义。相对而言,若收购者直接从目标企业股东手中购买股权,则无论是应税还是免税收购,公司层次均不确认应税收益或损失,目标企业股东仅就其收入缴纳一次所得税。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的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可以不计算所得税。
    (4)融资方式对纳税的影响
    目前我国采用较多的融资方式有内部留存、股权融资、发行债券、或银行贷款等方式。其中内部筹资方式因其使用者和所有者合二为一,税收难以分摊,因此税负最重;采用权益融资方式,由于股息的分配是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后进行,没有抵税功能并且增资扩股很可能稀释每股收益;从税收筹划角度,债权筹资或向银行贷款无疑是很好的选择。因为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公司所需支付的债券或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可以起到税收挡板的作用。
    2.4 决策分析法——财务指标体系评价法
        财务指标是指企业总结和评价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相对指标。中国《企业财务通则》中为企业规定的三种财务指标为:偿债能力指标,分为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分析;营运能力指标,包括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以及应收账款周转率等;盈利能力指标,包括销售毛利率、销售净利率、总资产收益率等。
    采用财务指标体系法同样存在着局限性。首先,财务指标法采用的财务数据代表着过去的绩效,而不是未来效益。其次,绝大多数财务数据都是累计值,难以独立分开讨论单个事件造成的影响。此外,财务数据还可能存在着一些人为操纵因素。尽管存在上述几项缺陷,但作者认为财务指标体系方法能客观地反映并购前后公司的业绩,将拟整合前后的指标进行对比,可以为跨国并购决策提供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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