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的意义论文网
2.1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可以减少企业重复纳税
在我国,增值税覆盖范围狭窄,营业税覆盖宽、重复征税现象严重,比如销售自己新建不动产的过程中,则按照两个税目、税率进行征税,分别是“销售不动产”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建筑业”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例如销售不动产要按照销售收入全额征税,且同一纳税对象按照建筑业缴纳的营业税不能被抵扣。同样按照建筑业征收的营业税,不能抵扣建筑过程中建筑材料、零星配件等消耗品在商品流通环节中按增值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建筑业在施工安装环节中征收营业税,重复征税现象是显而易见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破坏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增值税角色扮演。
2.2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有助于企业更新设备
机械设备购置费用对于建筑行业来说是一项大的支出,对于大型机械,如起重车、吊装车和搅拌机等主要设备和设施的来源有两种:第一,公司购买;第二,现场租赁。对于企业自主购买的专门从事建筑施工用设备,且对于施工用设备、专门车辆索取的增值税进项税在营业税制下不能被抵扣,致使了企业成本潜移默化的增长,从节约成本额方面考虑,车辆的寿命势必会被延长。但是,如果相关进项税能够被抵扣,企业设备更新速度势必会加快,进而企业的施工进度能够被提高,不确定性造成的项目延误的风险可能会减少。对于设备的现场租赁,车辆的使用费就是全部的租赁成本,车辆新旧程度是衡量使用费定价标准的一种,对于车辆保养费用、过路费用、加油费用等都不在租赁成本之中,租赁成本按照这样的方法核算下来的规律就是:新旧率高的, 成本越大。企业选择成本较低的设备的原因是节省开支,这样的选择势必会影响工程进度。营改增工作开展后,大部分企业可以抵扣取得的进项税发票,扩大了税收优惠的空间,部分租赁被转变为购买,促使企业成本降低。
2.3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切合我国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
增值税的两大特点是普遍征收和环环相扣。其独特性就在于它的计税办法,即在前一环节已缴的税额能够在后一环节征税时抵扣,这就使得每个环节与每个环节之间产生闭合的链条。尽管缴纳增值税的行业很多,但建筑业却未被列入其中,如建筑业在施工过程中用到的设备、建筑原料等,虽然他们均被列入应纳增值税的范畴,但由于我国会计法规规定他们不在缴纳增值税的范畴内,建筑企业的关联方就有可能利用专用发票进行偷税或者漏税。所以,我国建筑行业开展营改增工作后不仅有利于完善税收管理体系,而且还加快了设备改造和技术更新。
3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方面的影响及原因
3.1 对成本核算的影响
建筑企业的成本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材料成本、人工成本、机械成本。材料成本主要包括三个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地材(砖、砂、石料等)、商品混凝土和其他原料成本。建筑业的人工成本主要包括:基本性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劳保费等。机械成本通常分为两部分,一是设备租赁产生的费用即设备租金,二是使用自己拥有的设备而产生的修理费用、资产折旧的摊销费用、燃料费、人工费。
(1) 对材料成本的作用。首先是对钢材、木材、水泥的影响,钢材、水泥采用的税率为17%,转换成非含税的价格后成本将比营改增前减少 14.5%。例如企业采购钢材、水泥价格为100万元,营改增后,钢材水泥不含税价格为100万/(1+17%)=85.5万元,相比于营改增之前钢材、水泥成本费用降低了14.5万元。木材采用的税率为13%,转换成非含税价格后成本将比营改增前减少11.5%。如企业购买木材价格为100万元,营改增后,木材不含税价格为100万/(1+13%)=88.5万元,相比之下,成本减少了1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