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职工薪酬发放形式也更加多样化,原有的职工薪酬体系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同时旧准则中对于辞退福利、利润分享计划、带薪缺勤等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并未做明确规定,相关信息披露也不完善,导致企业在实际业务中缺乏完整规范的准则指导其会计处理;并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的竞争交流不断增加,可以说新兴市场会计准则的发展与国际会计准则密切相关[3]。为加强会计信息可比性以及减少信息转换成本,应提高我国准则的国际趋同。而2011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新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此准则不仅进一步完善了雇员福利,也扩大了披露要公开的内容[4]。其中尤其是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修改,与此前国际会计准则差异较大。综上所述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形势和企业具体情况以及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对旧准则进行适当的修订与完善势在必行。
因此财政部于2014年1月发布了新修订的职工薪酬准则。新准则完善了旧准则的缺陷,并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解决了此前颇具争议的劳务派遣问题,新引进了离职后福利和其他职工福利等薪酬内容,提高了会计核算准确性。
1。3适用范围
企业应当遵循新准则的要求对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等职工薪酬进行核算。
而对于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职工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也属于职工薪酬范畴,但其会计处理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5]。
1。4相关科目设置
在设置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的基础上,分别设置二级科目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五险一金、工会经费、非货币性职工福利、辞退福利以及其他相关职工薪酬并进行明细核算。
2 新旧准则比较分析
2。1国际比较分析
新准则下应付职工薪酬新增离职后福利,并具体包括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但准则只对会计处理部分做了简单说明,相比较而言,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更加详细,也便于理解以及实务操作,特别是涉及到精算假设这一部分[6]。而关于这方面的处理十分复杂,需要专业的精算师对此进行详细计量。新准则规定应该“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7],除此以外,关于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以及辞退福利规定详细程度也各有所不同。文献综述
2。2 国内比较分析
2。2。1 扩充职工薪酬定义
新准则明确规定了企业支付给职工配偶、子女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包括在职工薪酬范畴内[8]。这就将职工利益相关人的利益也纳入到职工薪酬定义中。既有利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又可以更加细致地反映各种形式的职工薪酬。而且将职工薪酬具体分类为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代替了旧准则的简单划分为工资,五险一金等[9],这样的分类更能满足企业现实业务的需要。
同时新准则中的“职工”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全部人员,包括全职,也包括兼职和临时职工以及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被正式任命的人员[10]。企业对其支付的补贴与津贴等报酬从实质上看仍属于职工薪酬。可以说新准则规范了“职工”概念涵盖的范畴并规定了全职、兼职与临时工的福利待遇,又把劳务派遣工也同样包括在内,界定了职工以及各类薪酬的范围,使得准则更具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