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环境审计主体单一
当前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在环境审计占据主导作用,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参与较少,单一的国家审计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缺乏社会舆论监督和审计经费来源不独立造成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缺失。同时环境审计人员执行审计时缺少必要的监督,面对金钱的诱惑或者各种人情世故,而违规操作,丧失原则,使环境审计工作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绝对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滋生,单一的环境审计主体缺乏监督,使得环境审计的可靠性大大降低。而对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的忽视,使得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徒具其形,无法发挥环境审计的相关职能。
3。2环境审计范围狭小
国家审计机关主要着力于大型工程或重大环境环境事件如退耕还林、三大湖污水治理、三峡工程环境影响等的执行情况的监督,而忽视众多小型单位的环境审计工作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乡村小河的污染治理,城市垃圾分类等环境问题。正所谓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环境审计范围狭小导致了那些环境审计监督不到的地方日益猖獗。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的缺失令我国无法从微观层面对环境审计进行详细地监督管理,这些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着国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
3。3环境审计人员能力不足
我国环境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众多审计人员却是由财务会计专业方面的人员充任,虽然对于财务工作得心应手,但对于审计工作一知半解,缺乏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尤其是复合类的专业人才极为稀少。我国的环境审计工作发展时间较短,对环境审计的教育不重视,不曾与时俱进,使得我国环境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单一,人才的培养远远落后于西方各国。各个单位忽视环境审计工作,将环境审计当成摆设,环境审计人员缺少相应的实践工作,无法积累经验,导致审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环境审计是一项涉及环境学、管理学、工程学、统计学等多种专业于一体的综合性和专业性极强的独立学科,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直接关系到环境审计的结果。
环境审计要求审计人员拥有职业道德素质,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和机构部门的监管,缺少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审计人员极易受到经济利益的引诱而丧失立场,走上犯罪的道路。
3。4环境审计专业法律法规缺失
我国目前制定的各项法律中缺乏对审计工作的相关法律实施细则的规定,审计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不明确。迄今为止,我国虽然颁布了一系列的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标准准则,但是并没有制定专业的环境审计的法律文件,现今环境审计的依据主要是宪法第26条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这些环境保护的法律。
在处理环境审计问题带来了很多的不便,例如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环境审计工作的工作范围,没有区分国家环保部门和审计部门各自的工作职能,使得一旦发生问题,两部门之间互相推诿责任。对于违反环境审计的相关单位的惩治力度不足,缺乏法律的支持,环境污染的企业违法成本过低,使得相关单位变本加厉,以少量的环境污染的罚金换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环境审计人员缺少法律的支持,在工作中处于相对弱势,面对上级主管部门的压力而无法贯彻执行审计监督。
3。5环境审计意识淡薄
我国一直以来秉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发展经济,不吸取欧美国家经济发展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教训,而试图先污染后治理,由此造成的水土流失,土地盐碱化,饮用水重金属超标等一系列环境问题,环境审计工作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