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内外对这一选题的研究并不多。长期以来对我国宅基地的流转是否应该放开一直存在着争议。持否定态度的学者们人物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农民作为农民的身份象征与其所拥有的福利象征。如王利明、王卫国等都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尽管是一项财产权利,但是具有一定的身份性质,并不适合自由转让,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自由转让;宅基地的使用权流转可以根据内部的需求的余位,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协议转让,但是必须合理合法,经过相关行政机关的审批与批准。88806
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有用益物权的基本性质。梁慧星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只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无偿划拨的基地使用权,在有偿转让时土地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原来或新的土地使用权人交纳出让金。[2]当然,也存在一部分学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兼顾以上两种性质。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性权利,只有能够自由的流转才能使农民真正实现土地上的经济利益。[3]但是鉴于农村宅基地是国家为了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利而设置的一项福利性权利,其具有有别于城市土地的特殊性,盲目的放开难免会产生很多问题,因此必须构建一套完善的制度来对此进行规制。论文网
对于德清地区洋家乐民宿经济的发展自近几年也一直受到各界学者的广泛关注。在肯定其成绩的同时也有不少学者发现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计丝丝、张敏红、费建琴、张建国等都提出了洋家乐民宿经济运营过程中民宿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4]“一宅一户”政策对民宿行业的限制作用明显等制度问题,并未解决该问题提出了可行且宝贵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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