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新型的人力资源分配形式,最独特之处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拥有“用人不养人”的特点,受到广大用人单位的欢迎。但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促使国内外学者纷纷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深入的探讨。40990
(一) 国内研究评述
1、在劳务派遣制度现状方面:吴建华(2009)认为,自2009年《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大部分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逐渐规范了自己的经营管理行为,认真落实有关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制度,一视同仁地对待劳务派遣工与本单位正式员工,平等对待他们的政治生活。然而刘丹(2015)认为,我国被派遣劳动者素质稂莠不齐,很难做到文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规模过大、范围过广、质量太低,务派遣行业准入门槛不高,缺乏有效监督和管理。论文网
2、在劳务派遣员工权益上存在的问题方面:应姿(2012)认为,当前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务派遣员工的待遇和保障水平普遍偏低,各种合法权益保障都在现实中打了折扣。主要体现在工作稳定性差、缺乏安全感和公平感,同工不同酬, 缺乏公平感,同劳不同权,缺乏归属和尊重感,劳动者的文权成本极等方面。赵永辉(2015)认为,除了以上几个方面,派遣劳动者权益受损还表现在,劳动关系不稳定、职业安全权无法保障等方面。
3、在劳务派遣员工权益难以保障的原因方面:应姿(2012)认为,存在政策法律方面的原因:法律没有对形成的派遣体系予以足够的规范;存在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而不满足派遣员工基本权益;存在派遣单位方面的原因:劳务派遣机构混乱,参差不齐,相当多的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差。吴如巧((2012)认为,相关劳动法律没有得到严格执行也是劳务派遣存在问题的根源,不仅司法机关与法律监督机关对法律的执行与监督力度不够,而且用工单位对法律故意规避,政府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
4、在关于做好劳务派遣员工权益文护建议方面:王强(2015)认为,要健全劳动法规、强化法规执行力度、充分发挥工会文护作用和加强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务派遣的监督检查力度。另外他还提出要努力做好劳务派遣职工的入会工作, 切实文权。对派遣单位, 要监督促使其与用工单位协调, 积极建立工会组织, 满足职工入会需求。
(二) 国外研究评述
关于雇主如何承担责任,国外学者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美国学者Marka.Rothstien(2004)提出共同雇主责任制,他认为用工单位和派遣机构一样是派遣员工的雇主,在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要对派遣员工承担部分责任。日本学者香川孝三(2007)对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做了区分:派遣机构应负责工资和加班工资的计算;负责对派遣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和教育;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用工单位应禁止危险有害的劳动;要定期检查、文护工作环境等。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的责任是:禁止强行劳动、选择和任命待遇支付和劳动安全的管理者。对于责任分配,德国法学界采用的是用人单位保证人责任,也就是当派遣机构拖欠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时,那么在派遣期间积欠的费用,用人单位要负保证人责任。
关于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日本学者马渡淳一郎在劳务派遣岗位的限定上进行了深层次分析,他认为劳务派遣岗位范围可以扩大到一些劳动力缺乏的领域,比如说建筑业、医疗业、制造业非等。此举不仅可以给大量待业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还可以促进不同职业兴趣的人方便地流动。而这些岗位是禁止派遣的领域,对技能的要求很高,所以劳动者必须具有任职条件和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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