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晋国的法治传统
晋文公即位后,为了应对国内这种政治斗争频繁,宗族之间相互征伐的混乱局面以及顺应大国争霸的时代潮流,任命郭偃制订过一系列法令“郭偃之法”,也被称作“被庐之法”。这套法令里面就有一些诸如任用非贵族出身的有才能的人,奖励农耕,工商食官,彰明刑法等内容,这些内容与商鞅变法的内容就已经有了重合。之后赵宣子执政期间在修改“被庐之法”基础上作“赵宣子之法”,制事典,正法罪,辟狱刑,董逋逃,由质要,治旧洿,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 ]其中包括了诸如制订行政法与刑律,清审旧案积案,追捕逃犯,改革弊政,文护贵贱等级秩序,选拔官员等等条令。比起之前的被庐之法,赵宣子之法在法治方面更为详细。到了晋平公时期,执政官范宣子以赵宣子之法为蓝本,制订了晋国第一部独立的刑事法典——“范宣子刑书”。到了晋顷公年间又铸了刑鼎来将范宣子刑书的内容公布于众,这也是晋国法律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与古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的产生年代大体相当,甚至还要早一些。晋国法令这样一个经历代逐步完善最终以成文法的形式向全国公布的过程,恰恰说明了春秋时期晋国尚法思想的活跃,也就形成了战国时期三晋地区的尚法传统,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战国时期的几位法家学派先驱大都来自韩赵魏三国。《韩非子》中有记载“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这就说明了韩国的法律制订是受晋国旧法影响的,同样,魏国与赵国的法律,包括李悝所著的《法经》,都或多或少的受到晋国旧法的影响。
《史记》曾经记载过这样一个故事,晋文公时期的法官李离,他听了属下错误的报告后错误的处死了一个人,于是认为自己有罪,向晋文公请求处死自己,晋文公认为不是李离的过错,但是李离认为法官也要遵守法律,负责判刑的法官不可以对自己徇私,于是自杀了。这件事情也能体现出三晋地区的尚法思想。
尽管春秋末期晋国被韩赵魏三家所分,但是它的尚法传统却并没有随着国家而消亡,而是继续长远地影响着这片土地,培养出了许多法家先驱。
二 儒法兼具思想家及早期法家先驱之思想
(一)儒法兼具思想家子产与晏子
随着东周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地区宗法制度效力减弱,一部分卿大夫阶级开始寻求另一种治国方式,由此产生了一批带有早期法家色彩的儒家思想家,如郑国的子产,齐国的晏子。他们并非法家人士,但是他们的治国思想里却带有了一部分法家思想的色彩。
子产是郑国的相,虽然我们之前说晋国有尚法传统,但是记录了中国第一部成文法的刑鼎,却是子产所铸。子产还曾说过“夫火烈,民望而畏,故鲜死焉。” [ ],子产认为以德治民很难,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以德治民,普通的人应当以“猛”治民,也就是通过严刑峻法,法律严苛使人民害怕,就不会有人因触犯法律而死,这与商鞅的“明刑之尤至于无刑”的观点非常相近。
晏子是齐国的相,据《晏子春秋》记载,晏子执政时不同于儒家“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做法,而是“诛不避贵,赏不遗贱”,主张有过错的人即使是权贵也要受罚,有功劳的人即使是普通百姓也应该获赏,而且晏子提出“不因喜以加赏,不因怒以加罚”的观点,主张制订一个统一的赏罚标准。这些都与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的观点非常相似。
但是无论是子产还是晏子,他们都是治理国家的核心始终都是儒家的宗法礼义思想,与早期法家的做法相似的部分只是一种手段,因此只能说他们是带有早期法家色彩的儒家思想家。在商鞅之前,真正能够代表早期法家的人物的,也是对商鞅影响最大的两个人是李悝和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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