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家庭农场的特征

1、家庭农场的定义

关于“家庭农场”这个概念,国外主要农业部门对其有专门的定义。在美国农业部的网站上,美国将家庭农场(family farm)定义为“没有雇佣经理、不含非家庭成员的法人或合作组织的农场”。在俄罗斯《家庭农场法》中,“家庭农场是享有法人权利的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在国内,由于官方对“家庭农场”的定义一直不是很明确,相关学者在其研究时只能是根据自身研究的需要对“家庭农场”作出界定。例如,有学者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面向市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2]。2004年朱博文在《美日法家庭农场发展的经验和启示》一文中的概念就相对比较简炼,他指出“家庭农场是我国农地经营体制创新而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3]。

2013年中央1号文件称“家庭农场”是农业的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经营理念的创新。根据以上定义,当前对家庭农场内涵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认为家庭农场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法人经济实体;二是要具备一定的市场意识、科技意识、创新意识和品牌意识;三是具有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和产业化的经营特点;四是非雇佣劳动工人的经营模式。

综合以上相关界定,本文认为,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农业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济实体。

2、家庭农场的特征

归纳家庭农场的定义,将有助于明确家庭农场的主要特征。虽然专家学者们各自的阐释方式和落脚点不同,但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为家庭农场应该具有企业化的法人特征,多数研究者认为还应具备市场化、现代化等特征。

第一,家庭经营。家庭农场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起来,它保留了家庭承包经营的传统优势,同时又吸纳了现代农业的重要元素。经营单位的主体仍然是家庭,家庭农场主仍是所有者、劳动者和经营者的统一体。因此,可以说家庭农场是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补充和发展,是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有效途径之一。

第二,适度规模。家庭农场是一种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相适应的组织形式,是对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家庭农场必须到达一定的规模,才能够融合现代农业生产要素,具备产业化经营的特征。同时,由于家庭成员仍旧是经营主体,受资源动员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的限制,其经营规模不能太少也不能太多,必须处在一个可控的范围内,表现出适度规模性。

第三,市场化经营。市场化程度的不均衡与不统一是农户的一个突出特征。为了增加收益和规避风险,农户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同时从事市场性和非市场性农业生产活动。而家庭农场则是通过提高市场化程度和商品化水平,不考虑生计方面的均衡,而是以利润为根本目的的经济组织。

第四,企业化管理。按照家庭农场的定义,家庭农场是经过登记注册的法人实体。农场主首先是经营管理者,其次才是生产劳动者。从企业内部的资源是企业成长的动力[4],这一企业成长理论来看,家庭农户与家庭农场的差异在于,农户是否具有协调与管理资源的能力。因此,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农业生产经营的现代企业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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