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定义及维度的概述对信任理论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19 世纪末20 世纪初德国社会学家Georg Simmel,他认为信任是“社会中最重要的综合力量之一”。从20 世纪50 年代开始,信任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社会心理学家们采用实验和量表等实证研究方法,试图从人格、态度、动机、认知、人际关系等个人的心理实践着手,解释信任的发生机制。20 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以及行为经济学的发展,学者们开始重点关注信任问题的经济学意义。然而,经济学对信任的研究比较分散,往往是在论述一个具体经济问题的时候运用到信任的概念,以信任作为自变量来研究信任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但缺乏对信任形成机制的研究。管理学领域中的信任研究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信任是经济交换的有效润滑剂,因此,对信任的系统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从社会学的视野来看,信任是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维度,是与社会结构、文化规范紧密相关的社会现象,而心理学只关注发生在微观主体之间即人际间的信任,与组织间的信任有所不同,但是其中的概念和方法值得借鉴。66359
供应链企业间的信任问题本质上是组织间信任问题,相关研究主要体现在企业间联盟治理和合作伙伴关系以及组织信任。目前经济学和管理学界对于信任的定义尚缺乏一致的理解,学者们根据研究需要,往往从不同的角度对信任进行界定。
Anderson[2] 等认为: “信任是对另一个公司将采取对本公司有利的行为,且不做损害本公司利益的事情的一种预期”。
Ganesan[3] 将信任定义为: “对交易伙伴有信心而依赖该交易伙伴的意愿”。论文网
Mayer[4]等认为信任是基于另一方将采取对施信方有益行为的预期,一方所持有向对方暴露脆弱点的意愿,取代了对另一方行为的管理和控制。
Chow[5] 等将信任定义为: “对某人或某物的可依赖性与忠诚的期望水平或确定性程度”。
Sako [6]对信任的理解是: “信任是一方所持有的关于交易伙伴将采取双方都可以接受行为的预期,包括任何一方都不会利用其他成员的脆弱性的预期”。这种预期减少了可能的行为,因此减少了因为交易伙伴的行为所带来的不确定性。
Pavlou[7] 将组织间信任定义为:“组织成员集体评估组织所有的一种主观信念,组织的人员将会根据他们确信的期望完成可能的交易,他们有能力却放弃控制另一方”。
Cannon[8]等从社会心理学和营销学角度将信任定义为: “对于信任对象可感知的可信赖性以及仁慈。
郑伯、刘怡君[9],以交易时关系的深浅区分,有初步人际信任、经济信任及深度人际信任。我国学者郑也夫指出,“信任是一种态度,相信某人的行为或周围的秩序符合自己的愿望。它可以表现为3 种期望:对自然与社会的秩序(友善的愿望) ,对合作伙伴承担的义务(承诺—可靠) ,对角色的技术能力(能力) 。”
顾凡等[10]提出了信任有3种基本形式: 1)人际信任,这是信任的最原始和最基本的形式。2)社会角色关系信任,这种信任并非信任的是某个个体独特的人格特质,而是建立在被信任者所扮演的社会角色的基础上的。3)外在制约的市场信任,这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信任机制,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韩小芸等[11]指出善意指一方对另一方利益的真诚关心及共同获利的愿望。许多学者认为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感是由3个因素决定的,即善意、诚信和能力。善意指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是善意的,不会损害自己的利益;诚信指一方认为对方会履行承诺,值得信任;能力指一方认为对方有能力满足自己的需要。买卖双方增强相互的信任感,会提高双方的满意程度。谭涛[12]在其博士论文中提出供应链的信任(指双方的信任)包括4个方面,即能够保持自己的承诺(可靠) ,彼此都相信对方所提供的信息(友善) ,看到对方获得利益感到愉悦(友善)和彼此之间值得信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