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一文中指出农村土地征用的困境主要表现为两个矛盾:第一个矛盾是城市土地国有制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之间的矛盾。城乡土地所有制不同决定了政府必然采取二元管理政策。城乡二元分割的土地制度以及由此派生的政府垄断着农村土地非农业化过程,是现行农地征用制度各种弊端最深层次的制度根源。从表面看,农地征用中农民利益受损是由于土地补偿标准偏低和不到位造成的,实际则是内生于城乡分割的土地制度,即使能够按照现行政策对农民实行充分补偿,农民利益受损仍然是必然的。第二个矛盾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矛盾。农民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等方面已享有较多的权利,但土地处分权从来没有真正赋予农民。国家对农地拥有最终处分权,不仅体现在国家成为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惟一合法垄断者,还体现在国家凭借行政力量单方面介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导致农地集体所有权残缺。农地在法律上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则变成了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的甚至成了村干部的小团体所有。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仅存于法律文本中。(袁铖 2008)
《浅析我国农村土地征用的影响因素与完善措施》一文中主要指出了影响我国农村土地征用的几个主要因素:一是没有做到程序公开和程序透明,缺乏监督机制。政府的征地政策不公开,即使公开也有所隐藏,且征地补偿方案的核算过程也不够透明,此外,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进行监督,公民利益得不到保障。二是农民利益未受重视。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对土地征用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但这些程序的规定大多是对国家利益的保护,农民利益未受重视。对于征地补偿和安置的公告,实际上只起到一个告示作用,并没有仔细听取被征收土地农民的意见,将真正的土地产权主体排除在外,农民并没有话语权。三是制定征收补偿标准的权利随意下放。根据《立法法》第十条规定“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但是,有时这项权力被违法再度下放,导致补偿标准不统一,严重侵害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影响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滕雪松 2011)
《农村土地征用后安置保障问题研究》一文中,作者认为,社会上出现的众多征地纠纷,失地农民和政府都有一定的责任。首先,他认为失地农民没有调整好自己的思想是引发问题的主要因素之一。失地农民习惯于原有的淳朴生活方式,对新的生活方式是否能适应存在疑虑,而对土地的依赖心理使得他们对未来未知的生活产生抗拒心理,此外,失地农民对于政府补偿的期望过高,而产生的差值使得他们在公平与不公平之间产生疑惑,进而更加抵触土地征用。而政府一是没有做好合理的补偿方案并且保证补偿方案的公平公正施行;二是没有为失地农民很好的解决生产、生活的安置问题,致使多数人缺乏稳定的解决来源;三是没有合理解决社会保障问题,部分失地农民仅享受低保待遇,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需求;四是没有做好宣传工作,一方面体现在失地农民对于土地征用的原因、过程、目的都不了解,另一方面表现在土地征收宣传时间不合适上,过早的宣传影响农民生产生活进程,过晚的宣传又造成他们内心的不安和焦虑。因此,作者认为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和政府都有一定的责任。(忽澜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