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突发性环境事件,给人们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带来威胁。现阶段,我 国政府信息公开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就,制定了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但不论是法制建设还是实施机制,都仍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对突发性灾害 的信息公开,法律地位缺失,信息发布范围模糊,透明度不高,管理体系不完善,易造成信 息错乱,影响到灾时响应与灾后重建。回顾国内外学者关于此项目的研究,对于如何完善我 国政府在突发环境事件下的信息公开有着重要作用,有助于减少公民财产损失,降低伤亡人 数,建立令公民信赖的服务型政府。75281
1 国外研究综述
公共权力的公开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工业后,西方各国的经济得到了充足发展,人 们有精力也有能力去追求政治地位的提高。英国的法学家洛克最早提出了国家行为应该对全 体公民公开的原则,他认为,“权利的实施必须通过明确、公开的法律;只有法律公开,才能 保障统治者不肆意妄为”①。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强调法院的审判要进行公开,通过信 息的公开来维护法律、维护公民利益,认为“通过公开审判,公民才能信服法院的判决确实 表达了法”②。德国学者沃尔卡也发展了信息公开原则,认为信息的公开不仅要包括结果更应 该包括过程③。这些信息公开理论的发展传播,也影响到了政府对于信息公开的定位。1766 年瑞典出台了世界上最早的有关信息公开的法规,即《出版自由法》,该法规定了社会公众具 有接触政府文书的权利,并以此作为防止公务员渎职的重要法规依据;1966 年美国制定了《情 报自由法》,“第一次在成文法中保障了私人取得政府文件的权利,这是美国历史上的一次革 命,是世界行政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④。
工业将人类的政治经济水平推上一个新高度的同时,越来越多的环境灾害也在严重 影响着人们的生存发展。1992 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会上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文 化框架公约》目标在于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缔约国经过近 3 年的谈判,于 1997 年在日本东 京签署了著名的《京都议定书》,通过限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量来减少温室气体,
减少人类活动对于环境的危害。这就使得各国政府在环境信息公开体制上逐步标准化与透明 化。
国外众多学者对于如何实现政府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公开有着不同的看法。英国学 者里杰斯特在 Crisis Management 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 3T 原则[12],①以我为主提供情况(Tell You Own Tale),强调政府应该掌握信息发布的主动权,而不是在其他媒体已经披露或是公众 表示需要知道事情进展的情况下再行公布;②尽快提供情况(Tell It Fast),强调政府应当在第 一时间公布有关危机处理的最新消息,不得拖延;③提供全部情况(Tell It All),强调政府信 息的公开需要全面、真实,不得隐瞒,不得虚报。此外,西方学者也在积极探讨各国政府在 突发事件下信息公开中所存在的疏漏。夏博诺(Carbonaceous)与贝拉维斯(Bella Vance)认为, 政府在环境信息公开问题上的不完善甚至无作为是因为大多数的政府官员倾向于责任规避, 而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政府内部缺乏一个明确的行之有效的问责制与激励措施,致使政府可以 不为他们的作为或无作为而导致的公民灾难脆弱性负责。莫伊尼汗指出,政治责任集中在由 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共同建立的声誉文化中,在这样的文化氛围里,政府为了维护声誉,会 在出现工作失误时进行回避,这就会造成信息公开的延迟甚至隐瞒。同样 Jonathan Rakes 和 Gordon McLean 认为,政府在普通法的民事责任上比个人受到更多的保护,即使他们所采取 的行动是无效的或是因其粗心大意而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导致公众在突发的环境灾害中受到 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失,政府都只承担较少的民事责任,甚至他们的无作为都可以被解读成一 项政策决定,而不用对公民的损失做出任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