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国内外对比分析
通过阅读大量文献,对比国内外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法律,我国和国外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苏宏杰认为国内外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的法律在监管模式、监管主体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异性。任国友认为中美职业安全健康法律在体例结构、教育培训方面还有不同。中国《安全生产法》是大陆法系,对员工培训教育的规定比较具体;美国《职业安全健康法》是法典法系,教育培训雇主和雇员[6]。
中英美职业安全健康法律的对比结果如表1。1所示。
表1。1 中、英、美三国法律对比
对比国家 中国 美国 英国
对比内容 《安全生产法》 《职业安全健康法》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
针对领域 中国安全生产领域 美国所有的工作场所 英国所有工作场合
监管模式 行政监管 OSHA标准、权力分散,制衡、医疗监管 中央、地方政府
监管主体 政府职能部门(安监部) 联邦、州、企业 HSC、HSE、民间组织
法律责任主体 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雇主 企业、监察人员(失职才追究责任)
通过差异对比,可见我国相比发达国家,现行的监管制度不足的方面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安全生产法虽然分的细致却执行不到位;第二,企业对自身主体责任的轻视;重生产轻卫生;第三,政府安监部门的监管组织结构存在漏洞而且人手不够;缺乏可以制衡、评价考核监管的体制等。
因此,本文构建一体化监管评价体系时,可以结合我国存在问题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