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4。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5。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6。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十三、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赋予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于1993年统一制发了一种新的特殊证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简称“侦察证”。
“侦察证”由国家安全部统一制作、签发,全国通用。“侦察证”的式样和内容为:封面为真皮质地,朱红色,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字样和由盾牌、五星、短剑及“国家安全”字样组成的徽章图案;封里印有持证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单位、职务编号、签发机关及行使的职权。这些职权包括: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和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可以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必要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维护国家安全是全体公民的义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持“侦察证”依法执行任务时,个人和组织应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积极提供便利条件和其他协助,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或者阻挠,违者将依法处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使用或者伪造“侦察证”,违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违者将视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果发现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可以进行检举、控告、国家安全机关将及时查清事实,严肃处理。
十四、国家安全机关“特别通行”标志简介
为保障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九条、第十六条及《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安全部决定,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从1995年8月1日起,配置、使用“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特别通行”标志由国家安全部统一制作、配发、全国通用。规格为320mmx150mm,铝制底版,纸底白字,中间是“特别通行”字样,下行是“国安xxxxx”号,背面设有全身防伪标记。
十五、配备“特别通行”标志的车辆享有下列权利:
1。遇交通障碍时优先通行;
2。在确保安全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
3。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和单位,可以在非指定地点停靠;
4。免检放行;
5。优先通过桥梁、渡口、公路(含高速公路)及隧道;
6。遇局部地区戒严、交通管制或者治安紧急状态时,可以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