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监督权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具体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28。什么是获得赔偿权?
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获得赔偿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的,公民有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种形式。
29。什么是物质帮助权?
根据《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权利。具体包括老人物质帮助权、疾病物质帮助权、伤残物质帮助权等。
30。我国《宪法》对儿童有何特殊保护?
根据《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我国《宪法》不仅对一切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全面的明确规定,而且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给予特别保护。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做好儿童的培养和保护工作意义重大。
31。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有哪些?
根据《宪法》第五十二至五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它决定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根据上述规定,公民有以下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等。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是进行社会zhuyi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禁止任何民族歧视和压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