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是什么?

    根据《宪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社会zhuyi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集中的前提下发扬民主,所以民主集中制的重点在集中制。民主集中制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人民与人大关系层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在人大与“一府两院”关系层面,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在中央与地方关系层面,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样清晰地界定了国家机构所应实行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内涵,有利于这一组织原则的贯彻落实。

    3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性质是什么?

    根据《宪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这些规定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于全国人大之上,也不能与全国人大并列。

    3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人选;根据国务院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根据《宪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二)国务院、副、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三)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第二,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第三,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第四,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第五,最高监督权。第六,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35。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能否兼任行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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