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3)决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些重大问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的部分调整方案;批准和外国缔结的条约或协定;规定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进入紧急状态。
(4)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要求他们向自己报告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