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改正是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也是督促这些党员在规定时间内改正错误,提高觉悟,达到合格党员条件所采取的一种组织处置措施。限期改正这一组织处置形式,适用于虽然属于不合格党员,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意愿,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党员。受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由党支部对其进行教育帮助,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错误或缺点。限期改正的时限为1年。在限期改正期满时,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仍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限期改正不是党纪处分。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标准答案:B。6个月
(二)劝其退党。党章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党员缺乏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
因此,不合格党员本人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在确定是否劝退某个党员出党时,党组织一定要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其表现要进行全面的历史的分析,弄清楚原因,分析有没有转变的可能和是否确实符合党章规定的劝退条件,实事求是地作出决定,努力做到让其本人心服口服,不伤感情。劝告党员退党,需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果本人坚决不退,并诚心表示愿意改正的,支部大会可根据情况决定其限期改正,时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再由支部大会讨论,根据其表现,确定是否劝其退党。对那些既不愿退党,又没有决心改正的党员,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宣布将他除名,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期限。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标准答案:B。6个月
(三)除名。党内除名是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组织处置的一种形式。除名包括对丧失党员条件者除名、对要求退党者除名、对被劝告退党而坚持不退者除名和对自行脱党者除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标准答案:B。6个月
因此,党员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丧失党员条件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直接予以除名。对那些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党员,或者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党员,或者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党员,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经党组织耐心劝说本人坚持不退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生效。对那些思想蜕化、改变了主义信仰,不愿意继续做一个党员而要求退党的党员,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经党组织调查确认,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除名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也不能代替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