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作出政务处分前对老刘这种当事人进行审理谈话是一种工作常态。监察机关不仅会把思想政治工作贯彻始终,还会把集体讨论的原则贯彻始终,最终依法对他做出恰当的处理。
【相关案例】
2019年10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了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原党组副、理事会主任刘士余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处分决定。经查,刘士余同志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同时,鉴于刘士余同志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违纪违法问题,认错悔错态度较好,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其可予从轻处理。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刘士余同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调研员;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哪些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延伸阅读】
政务处分法是将监察法关于政务处分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其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着眼于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整合完善与党纪处分相对应的政务处分制度。因此,其基本原则既与监察法一脉相承,也体现了与《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的衔接。监察法第五条规定了该法的基本原则,即“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三)实事求是;(四)民主集中制;(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党纪法规之间基本原则的相互贯通,进一步增强了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只有正确把握这一点,才能准确理解各项规定的内涵,正确适用政务处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