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正式写入党章,是在党的六大上。1928年7月,党的六大党章规定:“组织原则:中国党与国际的其他支部一样,其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大会通过的《政治决议案》确立了秘密条件下党的活动的两大原则:一是党不能因为从公开走向地下而放弃党内民主;二是党内民主不能走向极端民主主义。为此,党的六大修改的新党章首次提出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三条根本原则:“(1)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2)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期的报告。(3)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严守党纪,迅速且切实地执行国际执行委员会和党的指导机关之决议。管辖某一区域的组织,对该区域的各部分的组织为上级机关。党员对党内某个问题,只有在相当机关对此问题的决议未通过以前可以举行争论。国际代表大会或本党代表大会或党内指导机关所提出的某种决议,应无条件地执行,即或某一部分的党员或几个地方组织不同意于该项决议时,亦应无条件地执行。”民主集中制是
经过长期的探索,1945年党的七大修改党章时,对民主集中制作了进一步概括:“中国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的、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对于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条件,党章明确规定:“(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的组织作定期的工作报告。(三)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四)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执行决议。”民主集中制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中国党成为执政党,党的领导制度就贯彻到国家制度建设之中,民主集中制也就成了党领导国家政权的组织原则。1956年9月,党的八大通过的《中国党章程》,把原来“民主的集中制”正式修改为“民主集中制”,并明确强调“中国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完整性。同时,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还把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条件增修到6项,增写了“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地方范围内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等内容。这些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原则民主集中制是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实践证明,一个班子民主集中制贯彻得好,就会有凝聚力、战斗力、号召力,就能干事、干成事;贯彻得不好,就会软弱无力、涣散无为,干不成事,甚至可能还会出事。民主集中制是
陈树隆、杨敬农主政芜湖期间,大搞“一言堂”“一霸手”“家长制”,凡事个人说了算,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毫无组织观念,毫无集体意识,党内政治生活只有服从没有交锋,民主集中制形同虚设。“陈、杨”的言行作风,对芜湖政治生态的污染和破坏是潜滋暗长的,特别是近年来芜湖查办的重点腐败案件,无一例外地都折射出受“陈、杨”遗毒遗风深刻毒害。作为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深刻汲取“陈、杨”案教训,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抓起,认真贯彻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和党内监督条例,切实用好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组织原则,用好组织生活这一经常性手段,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一锐利武器,形成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健康纯净的党内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