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党章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五年,且当选人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2、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直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当选人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12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谁决定?怎样补充委员出缺?
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一次递补。
123、为什么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答:1、能更好的发扬党内民主,进一步发挥全委会的决策作用和监督作用;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布较广泛,接触面较宽,对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意见、要求以及人民群众创造的经验比较了解,及时召开全委会,充分发挥全体委员会的聪敏才智,有利于作出正确的决策,也有利于决策的贯彻执行。
124、党的地方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前,哪些问题需要请示上级党组织批准?
答:做两次书面请示,以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换届选举而言第一次关于召开党代会的请示,包括召开党代会时间及大会主要议程,代表名额、差额比例及各方面代表的指导性比例,下一届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及差额比例,党委、副和纪委、副名额,党代会代表、党的委员、候补委员、等的选举办法,一般于召开党代会四个月前报中央告审批;第二次请示将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党委、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