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中央八项规定内容
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5。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36。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37。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38。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9。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40。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41。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公务出差中央八项规定内容
4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4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45。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46。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47。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48。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49。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