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必须是侵犯法益的行为,如果一种行为没有侵犯法益的危险,反而降低法益侵害的危险,那它就不是危害行为,而是有益行为。比如张三发现巨石从天而降,马上要砸中李四的头颅,于是奋力一推,巨石没有砸到李四的头。这里,即便李四被推倒地,腿骨骨折,张三的行为也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因为他这一推降低了李四法益受损的程度,他是做好事,而不是做坏事。罗翔谈村民私搭浮桥被判刑

《太上感应篇》说,“修桥铺路,乃是大善之举”,善行当然不应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据《农民日报》报道,浮桥被拆后,群众的出行难题并未得到解决。从2018年浮桥被拆除到媒体报道之时,当地还没有作出修建桥梁的规划,村民出行极为不便,去河对岸种地、运货要多绕路70公里,原本十几分钟的路程得走3个多小时。罗翔谈村民私搭浮桥被判刑

的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建设桥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根据上述条款,即便认定私自建桥属于违法行为,最严重的法律后果也只有行政处罚,而无刑事责任。违法不一定是犯罪,行人闯红灯、司机开车超速都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可以给与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绝不能认为只要违法,就是犯罪,从而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中的追逐行为。罗翔谈村民私搭浮桥被判刑

另外,对于民众私自建桥,也可事后补办手续,而非一律拆除,尤其是在修建桥梁能够便利民众出行的情况下更不宜动辄拆除。《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即便认为私自修桥手续不全,但是只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就不应进行行政处罚,更不要说追究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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