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振英提出答辩:不同意富虹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志宇公司提出答辩: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罗振英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罗振英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依据的事实及理由是:1、合同单价应在原承包合同约定的1150元/㎡的基础上增加75元,即1225元/㎡。我方提交的补充协议系因罗振英认为增加75元过低存在争议,最终导致此项补充协议没有签订,但同期同标段其他施工人已在原承包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增加75元,依照建筑行业惯例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案涉工程合同单价最终应按1225元/㎡计算;2、富虹公司在一审法院提交的由本溪市金桥房产测绘中心出具的建筑面积计算书,少于罗振英实际施工面积,特别是阁楼等相应面积没有计算在内;3、富虹公司扣款项目无法律依据,扣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存在不合理乱收费情况。
上诉人富虹公司提出答辩:不同意罗振英的上诉意见。罗振英未与富虹公司签订合同单价上浮75元的协议,富虹公司没有加盖公章,对于此项请求不认可。
被上诉人志宇公司提出答辩: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富虹公司与被上诉人志宇公司及上诉人罗振英与志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的行为均应依法认定为无效。罗振英作为实际施工人对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富虹公司已进户使用,其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之处,应予维持。
关于上诉人富虹公司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逾期交工90天不符合实际问题,因一审法院是在查明造成逾期交工的各种因素的基础上,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酌定逾期交工天数为90天,并据此计算应扣除工程款的数额,并无不当之处,故对富虹公司提出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富虹公司提出的26项扣款中19-26项为实际发生,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的上诉意见,因上述扣款项均未得到罗振英及志宇公司签字认可,同时富虹公司又不能提供其他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其该主张,故对富虹公司提出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