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理论基础
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采用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双层制”的模式,也就是在股东会下设平行结构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监事会是我国公司中设立的专门的监督机构,我国监事会的理论基础与大陆法系国家监事会产生的理论基础基本相同,主要是委托代理理论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理论。
代理成本理论是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基础。在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前提下,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但是有可能没有经营公司的能力或者不具备充足的精力与时间,因此需要将公司的经营权交给专业管理人员来掌管、执行。[5]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与管理人员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但是,在这一关系中,股东(委托人)在意的是自己的财产的安全、保值以及增值,可是董事(经理)有自己的利益诉求,于是代理人在代人理财的过程中,非常可能会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的实现,造成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就是经济学上著名的“代理成本”,因此,为了减少公司的代理成本以及控制代理风险,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相关立法就确立了监事会制度。
除此之外,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的理论是公司监事会制度发展以及完善的依据。从世界公司的发展趋势来看,“股东会中心主义”正逐渐的被“董事会中心主义”所代替,董事会的权力无限扩大,常言道: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由于受分权制衡学说的影响,在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上大陆法系国家充分的体现了权力分立以及制衡的原则,也就是由公司权利机构的股东会行使公司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由作为公司业务执行机构的董事会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由作为公司监督机构的监事会行使公司的监督检查权。
二、    我国公司监事制度的缺陷

(一)现有公司监事制度仅以处理公司内部关系人利益为目标,忽视了对于其他的利益相关人以及社会整体经济秩序的保护。

有前文所述可知,公司的监事制度是以代理成本理论和分权制衡理论为基础。“出资者依据分权制衡理论把监督权授予自己选举出来的机构——监事会,由监事会代表出资者行使对公司董事会以及经理人的监督权”,监事会所拥有的权力是出资者赋予的,是由出资者的所有权决定的。因此,监事制度最早是为了保护出资者的相关利益而设定的。但是之后,作为公司重要相关利益人的公司职工引起了社会的重视,在我国公司的监事制度的体现便是公司的监事中增加了职工的代表。如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以及第一百一十八条中的规定:“监视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所出任的监事能够方便他们站在文护职工利益的角度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有关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的报道屡屡出现,甚至有的造成了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失,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生活以及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这正是由于我国公司监事制度规定的欠缺,仅以处理公司内部关系人利益为目标,忽视了对于其他的利益相关人以及社会整体经济秩序的保护造成的。所以公司监事机构应该吸收外部利益人代表,从而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以防止企业在产品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一再的发生事故,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事情。

(二)现有的公司监事制度片面的强调财务监督的职能
财务监督是监事应当承担的最为重要的职能,正如我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检查公司财务。”当然,监事制度设立最初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那些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参与公司经营的人的非法侵害,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从本质上来说,公司是营利性企业法人,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如果其财务状况得到有效的控制,那么公司的其他各种经营行为也就相对的更容易被控制,。况且,通过对公司的财务方面进行检查,更容易掌握公司的相关动向,发现公司不当经营行为的蛛丝马迹,对保护公司的相关利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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