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指法庭开庭审理之日,控辩双方有一方因故未出席审判,法庭在此一方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活动,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尤士丁尼安法典规定,法官只按出席方当事人的证明作出缺席方败诉的判决,并创立罗马法“缺席方不得上诉之原则”。  而我国由于受一些传统诉讼理念的影响,致使该制度在我国迟迟未能确立。
(一)刑事缺席审判的产生
从本源上考察,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近代公民主权观念发展的产物。在封建时期,政治上实行“君主主权”,即国家的一切事务都由君主及其代理人来管理,国民只是被管理的对象而非管理的主体。近代以来,资产阶级革命打破了封建的君权神话,确立了公民在国家中的主体地位,由此实现了“君主主权”向“公民主权”的转变。在这种转变过程中,人们越来越不愿意受到他人的控制或限制(哪怕这种控制或限制对其本人是有利的),而是希望能够由自己来掌握自己的命运,自己管理自己的生活。这种自由主义思想在政治生活领域中的表现就是公众越来越希望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管理,而作为对这一思想的反映,政治参与权已被现代法治国家确立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在现代社会,公众对政治生活的广泛参与被视为现代民主社会的一项制度性优势和结构特征,而对公民参与权的保障程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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