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网络谣言的危害
澳大利亚心理学家普拉桑特和美国心理学家尼古拉斯在其文章中将谣言分为积极性的谣言和消极性的谣言,所谓消极性的谣言是指谣言传播的是一种可怕的或者不受欢迎的事件或结果,而有利消息的谣言表达的是积极的或理想的结果来降低民众的心理焦虑[ ]。可见,谣言并不是百害而不无一利的,关键是在受众对待信息的态度,但是近年来网络谣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屡见不鲜,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网络谣言较传统谣言的危害性更大,给公民的个人生活带来困扰,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和发展,如果不及时治理会使网络谣言更加肆无忌惮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人心不稳。具体分析网络谣言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点:文献综述
首先是对公民个人的危害,新媒体时代的到来,每个人都可能遭受谣言带来的侵害。法律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凡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将承担违法的后果,“秦火火”事件表明刻意抹黑他人名誉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网络谣言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甚至造成了受害者在遭受巨大心理的折磨后导致精神的崩溃并引发自残自杀等难以挽回的后果。网络谣言对公民的财产权利也有极大的损害,商业的不正当竞争使投机者在网络上散布谣言诋毁竞争对手,受害者的损失特别是经济损失往往是潜在的不可估量的。
其次网络谣言对社会秩序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网络谣言的传播妨害了社会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2015年在内蒙古包头市的昆北路与青山路交叉口,发生打砸抢事件但并无人员伤亡,但当这件事情发生不久后,微信朋友圈上出现了大量谣言,声称包头发生恐怖袭击,死伤一百多人,造成各地民众一度的恐慌。除了损害社会秩序,网络谣言也抑制了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2011年的食盐抢购风波使得盐价一度飞涨,2015年的不实信息造谣西藏不产藏红花,一时间使得西藏旅游业的发展遭受巨大损失。由此可见网络谣言利剑般触动整个社会的神经,如果不及时有效的监管很可能引发人心不安,社会动荡,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