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通过分析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现状,并结合外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经验,从立法、行政部门和公民等角度出发,提出对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完善对策。
2、行政决策听证概述
2。1行政决策听证的概念
2。1。1行政听证的概念
行政听证制度指的是有权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在针对具体的对象或者抽象的现象做出行政行为时,要先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证行政程序的公正、合理。根据行政行为的不同,行政听证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和抽象行政行为听证、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事前听证和事后听证。
具体行政行为听证的参与主体明确,既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听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听证就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听证。抽象行政行为由于对象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所以参与听证的主体和数量也不是明确的,立法听证和行政决策听证均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听证。
正式听证是我国普遍采用的听证程序,在正式听证中,听证参与主体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和繁琐的步骤,听证代表提出证据,与行政机关进行口头辩论,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听证记录作决定。而美国则更倾向于采用非正式听证,社会公众主要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出意见,且不能要求与行政机关进行质证和辩论,行政机关做出的相关决策不一定受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的限制。
行政听证还分为事前听证和事后听证,以行政决策为例,为了保证决策的科学合理和顺利实施,决策机关会在决策制定前召开听证会,让行政相对方参与到决策的制定中,这就是事前听证。但是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也存在事后听证,既在决策实施后召开听证会,听取行政相对方的反馈意见。论文网
2。1。2行政决策听证的概念及特征
听证制度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正义原则”是听证制度最早的法理基础,之后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又将其进一步的深化,而德国的依法治国理论尤其是其中的依法行政理论,则直接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听证制度发展的经验借鉴。我国为了实现依法治国和民主政治,通过对西方国家经验的借鉴,从而有了听证制度的诞生和发展。
行政决策听证是听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关键。所谓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在综合了国内多位学者对其概念的界定后,本文认为: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是指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在针对重要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决策时,为了保障与决策活动有关的不特定利害关系主体的利益,与广大相关社会主体,如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人、专家学者等,就该决策进行商讨,并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制定出符合各利害关系方利益的决策的制度。
根据以上界定的行政决策的概念,可以看出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几个特征:第一,行政决策听证的组织者是政府,政府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会做出各种决策,这些决策具有公益性,所以需要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第二,行政决策听证的内容具有广泛影响力,因为政府处理的是公共事务,面对的不只是具体听证中的具体的某个人或组织,而是广泛的社会对象,所以其决策一旦实施将会影响整个社会,具有重大的影响力。第三,行政决策听证的参与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参加听证的可以是与政府行政决策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能够为决策提供专业性意见的专家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