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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刑法作为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公法,公民对它具有一种天然的警惕心理。尤其是近年来冤假错案频发,我国刑法再一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除此之外,被推上风口浪尖的还有被喻为刑法“皇冠”-----犯罪构成理论。由于四要件构成理论在实践中出现比较大的争议,法官在适用时显得不知所措,呈现出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现象,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受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质疑。而与此同时,我国每年刑法案件多如牛毛,针对这些案件,我国刑法学者潜心研究,都或多或少提出自己的宝贵建议。笔者认为学者的建议或多或少都有其合理性,当然也有其不足的部分,本文就试图通过对两种理论的比较,再结合我国刑法学的发展历史,给出笔者自己的中肯建议。源-于,优Z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原文+QQ752018~766
1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概念
犯罪构成理论与犯罪构成仅有两字之差,但是却有着完全不同的内涵,而最大不同点就在于理解角度的差异。犯罪构成作为刑法学的核心,它主要是从本国实体法的角度来进行理解,而犯罪构成理论作为一种学术思考则是从整个法学学术理论的角度进行理解,是一个更加宏观的视野。一个是对案件具体应用问题的思考,另一个则是对刑法理论的研究。基于二者的区别,我们认为犯罪构成理论是从某一个具体到各国的犯罪构成作为其基本要素,将其成立犯罪所规定的基本条件进行的有机组合 。
1。1 三阶层理论概述
说到三阶层理论,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德国和日本,德国和日本作为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两国的刑法学者都以踏实、严谨的研究态度而为人称道,这种职业的研究态度为三阶层理论体系的创立营造了浓厚的学术环境。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由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以及有责性这三大要件所构成。三大要件之间存在严格的逻辑顺序,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在研究犯罪行为时,具有层层递进的逻辑关系,首先考虑的是该当性的犯罪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只有符合该当性的犯罪构成要件,才有必要继续分析该行为是否符合违法性的构成要件,否则我们就丧失了继续分析的理论基础,如果该行为依然符合违法性的构成要件,才需要最终考量该行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即是否具备有责性要件。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这三大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具有很强的层次性和严密的逻辑结构,基于此我们通常又把它称作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
从宏观的角度而言,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有三大犯罪构成要件,而如果从具体内容的角度进行考量,在每一阶层的犯罪构成理论之下都有其具体的构成要素。就拿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来说,它是由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犯罪的主体、故意、过失、犯罪的目的等要素组成。而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性则比较复杂,如果从实质违法性的角度来看,它是由法益和社会危害性构成。而如果从形式违法性的角度来看,它是由违法阻却事由(即排出犯罪行为的特殊要件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所构成。最后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有责性。它是由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违法可能性意识以及期待可能性这四大要素组成 。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构成要素具体包括:第一,行为(包括意思行为和结果);第二,因果关系;第三,犯罪的主体;第四,行为人的心态,包括故意和过失;第五,犯罪的目的;第六,法益,包括个人法益和社会法益;第七,社会危害性;第八,违法阻却事由(及排除犯罪的特殊要素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第九,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行为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等);第十,违法性认识;第十一,期待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