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四要件说概述
前苏联刑法学者经过长时间的理论积累与理论研究,开创了与大陆法系截然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由于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以及犯罪主观方面这四大要件所构成,因此我们又把它称作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论文网
与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类似的是,除了宏观上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由四大要件构成之外,在每一大犯罪构成要件之下,同样也是由其它犯罪构成要素所组成的。就拿犯罪客体要件而言,它是指受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又如犯罪客观方面要件,它又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的方法时间、地点等要素。第三,犯罪主体要件,它是指具体实施危害社会的人。我们又可以将其分为行为人的法定责任年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的职务或身份。第四,犯罪主观方面要件。它包括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罪过形式又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犯罪目的等。
综上所述,我们同样也可以看出前苏联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也是由一些具体的构成要素所组成的,第一,法益(包括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第二,危害的行为;第三,危害的结果;第四,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第五,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第六,行为人的身份和地位;第七,犯罪的心态(包括故意和过失);第八,犯罪的主客观目的。
1。3当前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通说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还得追溯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当时我国刚从10年浩劫的无序状态中慢慢缓过劲来,各种法学理论破土而出。在1982年,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全国主要法学院校的的刑法学者集体编写了高等学校法学教材,这也就是后来我们所用的教材《刑法学》。该书一经出版,就受到了刑法学界的广泛好评,这本极具智慧的教材培育了整整一代法律人,因此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刑法学》的理论观点,在整个刑法学界都一直占据着主流地位 。
如果我们翻阅《刑法学》的教材,就可以清楚的看到:所谓犯罪构成,就是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危害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简而言之,犯罪构成乃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换言之,要构成任何犯罪,都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第一,犯罪客体要件。它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第二,犯罪客观方面要件。我们又可以将其分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的方法、时间、地点等要素。第三,犯罪主体要件。也就是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具体的人。我们又可以将其分为行为人的法定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行为人的职务或身份等要素。第四,犯罪主观方面要件。它又可以分为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罪过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犯罪的主客观目的等要素 。四大犯罪构成要件内容丰富严谨,而且最为重要的是,上述四个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是孤立、割裂开的,而是有机统一、密切结合的。
2。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考察
2。1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2。1。1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
古典派犯罪论体系的第一人是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贝林格。贝林格经过长时间的比较研究,系统的学习了宾丁的犯罪构成理论,最终批判继承了宾丁犯罪构成理论中“规范论”的观点。贝林格最重要的理论贡献在于他将刑法总则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化、概念化,将犯罪构成要件提升为刑法总则的核心内容,使它与违法性、责任要素等问题联系起来,共同组成了犯罪的概念。并且经过贝林格理论上的努力,他将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不再割裂开来,而是将它们有机的统一起来,并最终建立起了一个统一的犯罪论体系。贝林格在他的著作中明确指出:现代刑法学的基石应当就是犯罪构成要件,而犯罪行为必须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必须是违法的,必须是有责的,必须是有明文规定刑罚的、必须是满足刑罚条件的行为。根据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贝林格认为他的犯罪论体系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必须是纯客观的、必须是记叙性的要素,它绝不能与违法性、有责性要件产生联系。文献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