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遍性
    失业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2.强制性
    失业保险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自1999年国务院就通过了失业保险条例,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互济性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二)失业陷阱理论
在市场经济中,社会保障制度在追求平等目标时与劳动力市场的效率要求发生冲突,其结果是市场价格信号的局部失真,形成所谓的“失业陷阱”。失业陷阱是指在税收作用下,某些失业者存在一个很高的失业时实际可得收入对就业时的实际可得收入的替代率,即失业时其社会保险补助收入超过了就业时的税收与补助后的净收入,使失业者缺乏寻找工作的动力。但我国的相关研究基本没有突破外国的理论框架,更多是在已构建的西方经济学、社会学分析框架上做一些中国的实证研究。失业陷阱会造成以下三个方面的后果:
1.失业保险制度本身造成的缺陷
实际上领取失业津贴的人所获得的收入实际高于很多工作者所得的税后收入,在最低工资法律约束不变的情况下,接受借助的失业者再就业所带来的家庭净收入的增加很小,甚至为零。这对失业者再就业的积极性起到压制作用,带来劳动力的闲置和劳动者的懒惰心理。
2.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劳动力供给的抑制作用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试图保障那些未能被社会保险、社会福利计划有效保护陷入贫困的人口。但如果执行不力,就会形成福利依赖,许多低保家庭选择了隐性就业的对策,既领低保,又有工作,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3.劳动力市场体系的不完善:信息机制不畅,搜索成本较高
搜索成本的出现使单个厂商在某一工资范围内和在某一段有限时间内所面临的很有可能一条从左下向右上倾斜的劳动力供给曲线,这就使得厂商能够采取与买方独家垄断类似的行为。若找工作成本过高,就使得失业者宁可在家领失业保险金,也不去找工作,对劳动力资源的浪费,也会加重社会负担。
(三)失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理论
道德风险主要指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是代理人的疏忽大意给委托人带来了损失。失业保险中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自愿失业
    自愿失业者宁愿选择不工作也不愿参加他们能获得的可胜任的工作,因为工资或其他工作条件同不工作的选择相比,缺乏吸引力,参保人为获得一定数额的失业保险金而主动失业的一种行为。这样不仅使得劳动力就业不充分,更会造成失业保险金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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